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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請沒收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莊興旺
被告
莊伯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理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興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興旺前因被告莊伯澔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莊伯澔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具保人莊興旺如數繳納現金後,被告於106年7月14日經具保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准予易科罰金及分3期履行,被告繳納2期罰金後,第3期即109年6月15日即未按期繳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及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被告亦無著乙情,均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然被告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9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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