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蔡敏汝
- 被告
- 林威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敏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蔡敏汝因被告林威儒犯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 刑保工字第65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威儒犯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蔡敏汝於繳納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2 月、8 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上訴駁回確定並送交執行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傳喚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且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依該案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22號執行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26日之竹檢永執制109執2122字第0000000000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至4頁、第9至12頁、第15至86頁、第92至104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