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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請沒收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鄭筑尹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筑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鄭筑尹因犯賭博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筑尹因犯賭博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指定刑事保證金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而釋放。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竹簡字第6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一日確定並送交執行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到案執行後聲請分期易科罰金,經執行檢察官准予分3 期繳納,分別為108 年12月5 日繳納50,000元(業於108 年12月5 日繳納完畢)、109 年1 月10日繳納21,000元、109 年2 月10日繳納20,000元,並經執行檢察官諭知應自行按期繳納,倘不按期繳納即拘提,並交付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堪認已生傳喚效力,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於109 年1 月10日繳納該期分期罰金21,000元,且拘提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602 號判決、新竹地檢署訊問筆錄、新竹地檢署收受保證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追保函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點名單、新竹地檢署短期自由刑及罰金案件終結情形調查表、新竹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新竹地檢署訊問筆錄、新竹地檢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新竹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在監在押紀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8 年執字第5909號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 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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