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號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洋律師 相 對 人 汪柏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汪柏丞律師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案件中附表資料均涉及聲請人研發傳統鋁漿、PERC鋁漿各種成分之使用比例、實驗數據等營業秘密,均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再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同法第12條、第13條亦有明文。是以,行為人涉犯刑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雖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及同法第30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等規定,如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自仍應適用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情,業以108 年度聲字1474號裁定就被告白友欽及其辯護人俞伯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被告白友欽另委任汪柏丞律師為辯護人,今聲請人就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本院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被告白友欽訴訟上權益,認本件就相對人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一: ┌─────┬─────────┬─────────┐ │本院108 年│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度聲字第14│ │ │ │74號案件 │ │ │ │聲 請 狀│ │ │ │項 次│ │ │ ├─────┼─────────┼─────────┤ │ 1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85、86│ │ │ │頁、彌封信封內之資│ │ │ │料 │ ├─────┼─────────┼─────────┤ │ 2 │薛祥明扣案硬碟資料│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與妨害秘密之關聯整│154 號卷㈠第168 頁│ │ │理表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3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 │154 號卷㈠第356 、│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4 │趙靖瑜陳述書原本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360 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電│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子檔光碟 │154 號卷㈡第85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6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薛祥明│154 號卷㈡第207 頁│ │ │陳述原本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7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調查站函送彌封資料│154 號卷㈡新竹市調│ │ │1包 │站法字第1077951560│ │ │ │0 號函檢送彌封信封│ │ │ │內之資料 │ ├─────┼─────────┼─────────┤ │ 8 │告訴人之玻璃粉配方│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表 │號卷㈠第51、62頁 │ ├─────┼─────────┼─────────┤ │ 9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94-98頁 │ ├─────┼─────────┼─────────┤ │ 10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04-106頁 │ ├─────┼─────────┼─────────┤ │ 11 │扣案趙靖瑜工作紀錄│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 │號卷㈠第108頁 │ ├─────┼─────────┼─────────┤ │ 12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10 頁 │ ├─────┼─────────┼─────────┤ │ 2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43頁正反面│ │ │ │、44頁正反面 │ ├─────┼─────────┼─────────┤ │ 26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237 頁彌封│ │ │ │信封內 │ ├─────┼─────────┼─────────┤ │ 27 │趙靖瑜扣案電腦列印│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之照片 │號卷㈡第114 、115 │ │ │ │、116 、117 頁 │ ├─────┼─────────┼─────────┤ │ 28 │趙靖瑜報告鋁膠實驗│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之簡報 │號第15、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 │ 29 │趙靖瑜與研發同仁間│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電子郵件 │號第16、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 附表二: ┌─────┬─────────┬─────────────────────┐ │本院108 年│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度聲字第14│ │ │ │74號案件 │ │ │ │聲 請 狀│ │ │ │項 次│ │ │ ├─────┼─────────┼─────────────────────┤ │ 13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 │ │ │品清單編號24「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 │瑜筆記本」1本 │ │ ├─────┼─────────┼─────────────────────┤ │ 14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背面。 │ │ │品清單編號26「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 │瑜筆記本」5本 │ │ ├─────┼─────────┼─────────────────────┤ │ 15 │移送時放置於紙箱中│牛皮紙袋共12袋(業經本院於紙袋面右下角編碼│ │ │之新竹市調查站製作│①至⑫),放置於108 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 │ │詢問筆錄時所提示之│料之紙箱內。 │ │ │文件 │(紙袋③中電子郵件①及測試申請書、紙袋④中│ │ │ │電子郵件㈠①②、⑥至⑨、電子郵件㈡①、④至│ │ │ │⑦、紙袋⑤中電子郵件②、紙袋⑦中電子郵件①│ │ │ │、紙袋⑧中電子郵件③④、紙袋⑨中電子郵件①│ │ │ │②、紙袋⑩中電子郵件①則不在聲請範圍內)。│ ├─────┼─────────┼─────────────────────┤ │ 16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 頁,放置於108 │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 │證據二十四(「扣押│ │ │ │物相關」趙靖瑜104 │ │ │ │年7 月3 日另案扣押│ │ │ │物編號4-3 扣押物名│ │ │ │稱「工作日誌3 」翻│ │ │ │拍之DF80及DF32等玻│ │ │ │璃粉配方比例表) │ │ ├─────┼─────────┼─────────────────────┤ │ 17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21頁,置於該卷最│ │ │本(告證23) │末之證物袋。 │ ├─────┼─────────┼─────────────────────┤ │ 18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 │本(告證24 ) │最末之證物袋。 │ ├─────┼─────────┼─────────────────────┤ │ 19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 │本(告證26 ) │最末之證物袋。 │ ├─────┼─────────┼─────────────────────┤ │ 23 │玻璃配方比例圖(告│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5頁(放置於彌封袋│ │ │證11 ) │內) │ ├─────┼─────────┼─────────────────────┤ │ 24 │趙靖瑜工作紀錄節本│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9頁(放置於彌封袋│ │ │(告證14) │內) │ ├─────┼─────────┼─────────────────────┤ │新增項次 │ │ │ ├─────┼─────────┼─────────────────────┤ │ 30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頁,放置於108 │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 │證據三十(調查站製│ │ │ │作有關磐采公司薛祥│ │ │ │明扣押物之實驗工作│ │ │ │紀錄電子檔與趙靖瑜│ │ │ │留存紙本工作紀錄簿│ │ │ │之日期/ 關鍵字相聯│ │ │ │結對照(含碩禾公司│ │ │ │傳統鋁漿及PERC漿等│ │ │ │營業秘密)表格暨附│ │ │ │件1 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