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1號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祥律師 相 對 人 李忠訓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汪柏丞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妨害秘密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號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忠訓就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11、12、14、16、17、22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且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 相對人白友欽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11、12、14、15、16、17、18、24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且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相對人沈文昌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8 、11、12、13、14、15、16、17、18、23、24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且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 相對人曾玉珠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8 、12、13、18、19、20、21、22、24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且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 相對人胡秋龍就附表編號1 、2 、3 、4 、7 、9 、11、13、1 4 、15、16、17、18、22、23、24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且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 相對人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汪柏丞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案件中附表資料均涉及聲請人研發傳統鋁漿、PERC鋁漿各種成分之使用比例、實驗數據、有助於提升鋁漿效能之添加物等營業秘密,均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再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同法第12條、第13條亦有明文。是以,行為人涉犯刑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雖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及同法第30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等規定,如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自仍應適用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又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告訴代理人復於本院109 年6 月24日調查程序中當庭說明附表所示資料涉及之營業秘密,本院審酌上情,並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等人訴訟上權益,認本件就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及其等之辯護人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汪柏丞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查,聲請人與磐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務有所重疊,兩者具有高度競爭關係,又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均在磐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如可各自留存主文第1 項至第5 項所示之訴訟資料,無疑增加聲請人營業秘密外流,遭訴訟外使用之風險,確有可能對於聲請人之營運造成危害,是就本件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之訴訟資料應予准許。 五、至附件所載放置於108 執他3 號趙靖瑜卷證資料紙箱內之證據14至16證據資料,因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474號案件業已就相同內容核准秘密保持令,請相對人閱卷時務必遵循前揭秘密保持令之規定,附此敘明。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 │ 編號 │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 │ 1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放置於108 執他3 號│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趙靖瑜卷證資料紙箱│ │ │四)狀附表2 編號1 │內之證據14第3 頁(│ │ │所載 │聲請人另具狀撤回第│ │ │ │4 、5 頁) │ ├─────┼─────────┼─────────┤ │ 2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23頁右│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側2 張投影片及24-2│ │ │四)狀附表2 編號2 │6 頁 │ │ │所載 │ │ ├─────┼─────────┼─────────┤ │ 3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40頁 │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3 │ │ │ │所載 │ │ ├─────┼─────────┼─────────┤ │ 4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55-61 │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頁 │ │ │四)狀附表2 編號4 │ │ │ │所載 │ │ ├─────┼─────────┼─────────┤ │ 5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64、20│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9頁 │ │ │四)狀附表2 編號5 │ │ │ │所載 │ │ ├─────┼─────────┼─────────┤ │ 6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65-66 │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72-75 、215-217 │ │ │四)狀附表2 編號6 │頁 │ │ │所載 │ │ ├─────┼─────────┼─────────┤ │ 7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69、71│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78、82、87、97、│ │ │四)狀附表2 編號7 │103 、214 、226 、│ │ │所載 │231 、234-235 、 │ │ │ │239 、246 、252 、│ │ │ │258頁 │ ├─────┼─────────┼─────────┤ │ 8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194-19│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5 、362 ;及放置於│ │ │四)狀附表2 編號8 │108 執他3 號趙靖瑜│ │ │所載 │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 │證據16第70-72 頁 │ │ │ │ │ ├─────┼─────────┼─────────┤ │ 9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222 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9 │ │ │ │所載 │ │ ├─────┼─────────┼─────────┤ │ 10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104-1 │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260 頁;上開證據│ │ │四)狀附表2 編號10│16第20頁 │ │ │所載 │ │ ├─────┼─────────┼─────────┤ │ 11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265 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11│ │ │ │所載 │ │ ├─────┼─────────┼─────────┤ │ 12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15 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12│ │ │ │所載 │ │ ├─────┼─────────┼─────────┤ │ 13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16 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13│ │ │ │所載 │ │ ├─────┼─────────┼─────────┤ │ 14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19 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14│ │ │ │所載 │ │ ├─────┼─────────┼─────────┤ │ 15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20 │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321頁 │ │ │四)狀附表2 編號15│ │ │ │所載 │ │ ├─────┼─────────┼─────────┤ │ 16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32 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16│ │ │ │所載 │ │ ├─────┼─────────┼─────────┤ │ 17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61 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17│ │ │ │所載 │ │ ├─────┼─────────┼─────────┤ │ 18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76 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18│ │ │ │所載 │ │ ├─────┼─────────┼─────────┤ │ 19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82-38│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3、391 頁 │ │ │四)狀附表2 編號19│ │ │ │所載 │ │ ├─────┼─────────┼─────────┤ │ 20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6第6 、9 │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14-15頁 │ │ │四)狀附表2 編號20│ │ │ │所載 │ │ ├─────┼─────────┼─────────┤ │ 21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6第8 、12│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14頁 │ │ │四)狀附表2 編號21│ │ │ │所載 │ │ ├─────┼─────────┼─────────┤ │ 22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6第21、24│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頁 │ │ │四)狀附表2 編號22│ │ │ │所載 │ │ ├─────┼─────────┼─────────┤ │ 23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6第58頁 │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 │四)狀附表2 編號23│ │ │ │所載 │ │ ├─────┼─────────┼─────────┤ │ 24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28第6 、7 │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9 、15、19頁 │ │ │四)狀附表2 編號24│(聲請人另具狀補充│ │ │所載 │第6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