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殷睿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殷睿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殷睿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各罪罪質、所生危害及其中數罪是否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