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聖諭、郭家成、陳聖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諭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郭家成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陳聖皓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王志陽律師 被 告 黎俊輝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建源律師 被 告 陳亮崴 選任辯護人 黎紹寗律師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王永賢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文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7616號、第8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年拾月。 乙○○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丁○○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庚○○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丙○○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甲○○幫助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扣案之賠償承諾書壹張、金額為伍拾萬元之借款契約書陸張、金額為伍拾萬元之保管條陸張、面額參佰萬元之本票暨收據壹張(票號為三六五二四七)、面額伍拾萬元之本票暨收據陸張(票號 為三六五二四一至三六五二四六)、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壹張、西 瓜刀壹把、辣椒槍壹支(液體噴射器,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液體噴射器子彈即辣椒瓶捌瓶)、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卷宗影本壹份,均沒收。 事 實 一、戊○○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0○0號之「大森手機館」負責人 ,己○○前因至該店打工而熟識。戊○○、己○○前因販賣第三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27號審理後,就己○○部 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另戊○○部分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經戊○○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 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4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再由戊○○上訴,由最高法院 於109年10月15日駁回上訴確定。詎戊○○於上開案件取得相 關卷證資料翻閱後,認己○○於上開案件審理中為對自己不利 之證述而心生不滿,竟與丁○○、庚○○、丙○○共同基於結夥3 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聯絡,先由戊○○以討論上開販毒 案件後續法院審理時如何陳述以有利戊○○為由,約己○○至「 大森手機館」商討對策,嗣己○○於109年6月24日23時20分許 抵達後,戊○○、丁○○、庚○○、丙○○同時指責己○○於上開案件 指證戊○○販毒,要求己○○賠償戊○○入獄3年4月間損失所得之 總金額,並同時指責己○○私自駕駛戊○○之自用小客車一事, 期間戊○○、丁○○、丙○○以打巴掌等方式毆打己○○頭部及臉部 ,庚○○持安全帽毆打己○○頭部;戊○○復以「操你媽的沒被開 過槍是不是」等語恫嚇己○○,並旋至後方房間取出以粉紅色 紙袋裝載之不具殺傷力空氣槍1支,將槍枝放置於桌上。乙○ ○於到場後與戊○○、丁○○、庚○○、丙○○等人共同基於結夥3人 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聯絡,加入責問,以徒手打巴掌、持卷宗毆打及腳踹方式毆打己○○,嗣亦拿出辣椒槍1把指向 己○○;戊○○復指示庚○○自店內拿出西瓜刀及將己○○右手壓於 桌上,由戊○○持西瓜刀作勢揮砍並恫稱:「有沒有看到他們 切3隻手指?我要仿效他們啦。」、「你手給我放好喔,不 然我脖子就下去了喔」等語,復又將西瓜刀交予乙○○,由郭 家則持西瓜刀在己○○手背來回滑動,復作勢切砍手指,以此 方式恫嚇己○○,致己○○之右手之無名指及小拇指第二指間節 遭割傷,戊○○於言談間多次要求己○○賠償其因上開案件執行 3年4個月之損失,乙○○、丁○○、丙○○、庚○○亦於旁多次幫腔 ,終由乙○○提出總額300萬元,由己○○於3年內支付120萬元 ,5年內支付完畢之方式賠償戊○○。甲○○於己○○到場後,全 程見聞己○○前開遭毆打恐嚇等過程,可得知悉戊○○等人當時 係藉詞己○○於前述毒品案件之供述,要求己○○需於5年內支 付300萬元,且己○○當時已陷入恐懼、害怕之情狀,仍不違 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加重強盜之犯意,依戊○○之要求前往附 近之7-11便利商店影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數張,並繕寫好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內容後,交予己○○簽名。己○○經戊○○、乙 ○○、丁○○、庚○○、丙○○一連串持槍、西瓜刀威脅、恐嚇及毆 打,已心生畏懼,因而不能抗拒,為求安全脫身,遂應戊○○ 等人之要求,除分別簽立賠償承諾書1張、金額為50萬元之 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面額300萬元 之本票1張及面額50萬元之本票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並於上開7張本票之背面簽署面額50萬元之收據6張及面額300萬元之收據1張,於上開中古機買賣契約書上簽名用以表示將其所使用之APPLE牌型號Iphone11之手機以2萬元合法賣予戊○○,全部交予戊○○以做為賠償用外,另依戊○○、乙○○之 要求將其戴於手上之金戒指(重約5.86公克)交出後,由庚○○ 保管,並承諾於翌月交付上開APPLE Iphone11手機,戊○○並 對己○○稱:若未於109年7月5日前支付3萬元及交付上開手機 ,或報警,則會讓己○○家破人亡等語,致己○○心生畏懼。 二、至109年6月25日凌晨3時18分許,戊○○等人始讓己○○騎乘機 車離去,以此方式限制己○○人身自由達4小時,並致己○○受 有頭部外傷併頭暈頭痛嘔吐、頸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多處鈍傷、右手擦挫傷等傷害。己○○離去現場後,因恐懼而生輕 生念頭,嗣經聯絡其母開導後始鼓起勇氣報警,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於109年7月1日15時21分許在上開 手機店扣得空氣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西 瓜刀2把、己○○簽立之中古機買賣契約書1份、粉紅色袋子1 個、監視器主機1台(含電源線及滑鼠)、監視器顯示器( 螢幕)1台(含電源線及連接線)、電腦主機1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卷宗影本1份、本票1本、球棒1枝等物;於109年7 月1日20時55分許在戊○○位於新竹市○○路000巷0弄0號居所扣 得己○○簽立之商用本票7張、借款契約書6張、保管條6張、 切結書(即賠償承諾書)1張等物;於109年7月2日9時50分 許,在乙○○位於新竹市○○路00巷00號11樓居所扣得辣椒槍1 支(液體噴射器,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液體噴射器子彈即辣椒瓶8瓶)等物;於109年7月1日20時許,在庚○○ 停於新竹市○區○○路00號前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內扣得己○○所有之金戒指1枚。 三、案經己○○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證人己○○、共同被告戊○○警詢中之證述,對被告乙○○、 丙○○而言,係被告乙○○、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且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否認己○○於警詢中證述之證據能力 、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否認己○○、戊○○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 能力,復查無其他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用其餘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戊○○ 等人及渠等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被告等人之辯解: ㈠被告戊○○之辯解: ⒈被告戊○○於本院辯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之客觀事實經過, 但否認加重強盜犯行,我的目的不是要任何財物云云。 ⒉被告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被告戊○○否認要求告訴人 己○○支付款項而交付金戒指及恐嚇告訴人需交付財物否則讓 他家破人亡,被告戊○○僅是希望告訴人在後續訴訟程序中可 以正確供述案情;又告訴人與被告戊○○等人熟識,應有能力 判斷現場之槍枝非真槍,且被告戊○○於當時僅為情緒發洩, 嗣其情緒冷卻之後,才提及具體金額,是本案縱有不法,應僅屬於恐嚇取財之程度,被告戊○○對於告訴人所為的危害程 度,並未使其不能抗拒,而未達到強盜罪之程度。 ㈡被告乙○○之辯解: ⒈被告乙○○於本院辯稱:被告戊○○打電話給我的時候,只有說 車輛的事,我沒有平分他們的財物,我當時也曾說這些錢和我沒有關係,承認傷害、妨害自由及恐嚇罪,否認加重強盜犯行云云。 ⒉被告乙○○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謂:被告乙○○並無不法所有意 圖,其進入大森手機館係為了車子與交保的事情,且在被告戊○○與告訴人對質過程中,告訴人無法辯駁,並承認是自己 錯了,故導致被告乙○○誤信為真,被告乙○○自無不法所有之 意圖及犯意聯絡;且於過程中,被告乙○○就履行期限幫告訴 人延長,並協助告訴人提出其他交換條件後順利離開,其惡性相對較低:又被告乙○○並未意圖朋分金額,扣案金戒指已 發還,告訴人亦未曾提出手機,整體而言,本件並無財產上之損害。是認被告乙○○應涉犯恐嚇、傷害、妨害自由罪。㈢被告丁○○之辯解: ⒈被告丁○○於本院供稱:告訴人在寫本票、借據、手機買賣契 約書時,我已經離開現場,我不知道他們之後發生的事情;否認加重強盜犯行,承認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的部分。 ⒉被告丁○○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被告丁○○就起訴書所指涉 有妨害自由、恐嚇、傷害等犯行均坦承不諱;再經勘驗結果得知,被告丁○○有一小段時間進入小房間內,並不知情,且 被告丁○○於109年6月25日2時18分14秒即離開現場,之後所 發生告訴人簽署本票等文件、交付金戒指之事,被告丁○○並 未在場,亦不知情,自不得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庚○○之辯解: ⒈被告庚○○於本院供稱:我只有拿安全帽打告訴人頭部,承認 有傷害告訴人,但沒有要拿他的財物、金錢,否認加重強盜犯行云云。 ⒉被告庚○○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被告庚○○就起訴書所載客 觀事實不爭執,但就主觀犯意及罪名適用部分有爭執, 被告庚○○事前並未與被告戊○○進行犯罪謀劃,也不知告訴人 當日會到現場,更不知被告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會要 求告訴人簽立借款合約書、保管條、本票等行為,被告戊○○ 所為強盜犯行,顯已超越被告庚○○之預定犯罪計畫範圍,被 告坦承妨害自由、傷害、恐嚇犯行。 ㈤被告丙○○之辯解: ⒈被告丙○○於本院供稱:我承認有打告訴人,但未恐嚇他,要 他的錢,坦承傷害、妨害自由,否認加重強盜犯行云云。 ⒉被告丙○○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被告丙○○當天是於大森手 機館打麻將,被告丙○○在前案進行中曾幫告訴人籌錢覓保, 雖嗣後因故未果,然因而知道該案情形,由於被告丙○○發現 告訴人在前案進行中,有多次欺騙自己及戊○○之情形,故參 與討論,其目的僅是責問告訴人為何欺瞞眾人,還讓被告丙○○幫忙籌錢,期間因被告丙○○認為告訴人顧左右而言他,因 而動怒,並在言語激動處徒手打告訴人,惟被告丙○○主觀上 無法預見現場有西瓜刀及空氣槍,亦無法預見被告乙○○會攜 帶辣椒槍到場,被告丙○○亦不知悉被告戊○○所持粉紅色袋子 內裝有槍枝;又被告乙○○取出辣椒槍之時間短暫,被告丙○○ 並未清楚乙○○之動作;另被告丙○○並無實際參與戊○○與告訴 人談判過程,亦未要求告訴人交付財物,主觀上無恐嚇取財或強盜之犯意,且被告丙○○實際上亦未分得任何財產上利益 。 ㈥被告甲○○之辯解: ⒈被告甲○○於本院供稱:我否認有何恐嚇、強盜及傷害犯行云 云。 ⒉被告甲○○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被告甲○○為大森手機館員 工,當天確有影印文件並繕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之行為,惟係因被告甲○○為手機店之員工,在店長即被告戊○○之指示下 所為,且被告甲○○並未扣告訴人之手機,被告甲○○之行為並 未造成告訴人財產上實質損害。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部分: ㈠被告戊○○係大森手機館負責人,因認告訴人己○○於前述販賣 案件審理中為對自己不利之證述而心生不滿,遂以討論販毒案件為由,約告訴人至大森手機館商討對策,嗣告訴人於109年6月24日23時20分許抵達後,被告戊○○、丁○○、庚○○、丙 ○○同時指責告訴人於上開案件指證被告戊○○販毒,要求告訴 人賠償被告戊○○入獄3年4月間損失所得之總金額,並同時指 責告訴人私自駕駛被告戊○○之自用小客車一事,期間被告戊 ○○、丁○○、丙○○以打巴掌等方式毆打告訴人頭部及臉部,被 告庚○○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頭部;被告戊○○復以「操你媽的 沒被開過槍是不是」等語恫嚇告訴人,並旋至後方房間取出以粉紅色紙袋裝載之不具殺傷力空氣槍1支,將槍枝放置於 桌上。被告乙○○於到場後以徒手打巴掌、持卷宗毆打及腳踹 方式毆打告訴人,嗣亦拿出辣椒槍1把指向告訴人;被告戊○ ○復指示被告庚○○自店內拿出西瓜刀及將告訴人右手壓於桌 上,由被告戊○○持西瓜刀作勢揮砍並恫稱:「有沒有看到他 們切3隻手指?我要仿效他們啦。」、「你手給我放好喔, 不然我脖子就下去了喔」等語,復又將西瓜刀交予被告乙○○ ,由被告郭家則持西瓜刀在告訴人手背來回滑動,復作勢切砍手指,以此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之右手之無名指及小拇指第二指間節遭割傷,最終由被告乙○○提出告訴人於3 年內支付120萬元,5年內支付總額300萬元之方式賠償被告 戊○○。被告甲○○依被告戊○○之要求前往附近之7-11便利商店 影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數張,並繕寫好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內容後,交予告訴人簽名,告訴人當場簽立賠償承諾書1張 、金額為5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面額300萬元之本票1張及面額50萬元之本票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並於上開7張本票之背面簽署面額50萬元之收據6張及面額300萬元之收據1張,於上開中古機買賣契 約書上簽名用以表示將其所使用之APPLE牌型號Iphone11之 手機以2萬元合法賣予被告戊○○,並將戴於手上之金戒指交 出,由被告庚○○保管,並承諾於翌月交付上開APPLE Iphone 11手機後,於109年6月25日凌晨3時18分許騎乘機車離去等 情,業據被告戊○○、乙○○、丁○○、庚○○、丙○○、甲○○供承在 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他卷字第71-76頁、偵卷三第97-100頁),並有本 院109年度聲搜字第377號搜索票、被告乙○○之新竹市警察局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現場照片(偵卷一第11、12-16頁 、第21、23頁)、被告庚○○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現場照片(偵卷一第152-157頁、偵卷二第50頁背面-52頁)、被告戊○○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偵卷二第25-29頁、第35-39頁、第39頁、第40-44頁、第45-48頁、第52頁背面-57頁、第60-61頁)、大森手機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一第30-38頁)、員警提供之現場譯文(偵卷 三第78-84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109年6月29 日、109年7月2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23日、109年7月29日偵查報告暨監視器、對話截圖照片(偵卷二第4-7頁、 偵卷三第2-7頁、第46頁、第77頁、他卷第4-6頁)、告訴人之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偵8325號卷第114頁、本院卷一第419頁、第421頁)、 新竹市警察局109年7月1日竹市警鑑字第1090024036號槍枝 初步檢視報告表及109年7月2日竹市警鑑字第1090024200號 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偵二卷第62-67頁、偵8325號卷第121-12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8日刑鑑字第1090079017號鑑定書(本院卷第245-248頁)、告訴人簽立 之借款契約書、切結書、保管條、本票、手機買賣契約書等(偵卷二第68-93頁)、監視器勘查偵查報告(偵卷二第103-104頁)、新竹市警察局109年7月29日竹市警鑑字第1090027250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偵8325卷第201-203頁)、告訴人騎車至手機館之道路監視器照片(他卷第22頁)、車牌號碼0000-00、AFR-8258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卷第31頁、第32頁)在卷可參,暨有扣案之空氣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西瓜刀2把、辣椒槍1支(液體噴射器,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液 體噴射器子彈即辣椒瓶8瓶)、粉紅色袋子1個、監視器主機1台(含電源線及滑鼠)、監視器顯示器(螢幕)1台(含電源線及連接線)、電腦主機1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卷宗影 本1份、本票1本、告訴人簽立之中古機買賣契約書1份、商 用本票7張、借款契約書6張、保管條6張、切結書(即賠償 承諾書)1張及告訴人之金戒指1枚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被告戊○○、乙○○、丁○○、丙○○、庚○○否認有不法所有意 圖、被告甲○○否認犯行,並分別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 者厥為:⒈被告戊○○、乙○○、庚○○、丙○○要求告訴人簽署賠 償承諾書1張、金額為5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面額300萬元之本票1張及面額50萬元之本 票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並於上開7張本票之背面簽署面額50萬元之收據6張及面額300萬元之收據1張、簽署中 古機買賣契約書及交付金戒指等情時,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⒉被告丁○○是否對於告訴人簽署上開賠償承諾書乙節知情 ?有無不法所有意圖?是否應論以共同正犯?⒊被告戊○○所 為之強盜犯行,被告庚○○、丙○○是否未參與,而逾被告庚○○ 、丙○○預定之犯罪計畫範圍?是否應論以共同正犯?⒋告訴 人是否達於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⒌被告甲○○是否成立幫助 加重強盜罪?析述如次: ⒈被告戊○○、乙○○、庚○○、丙○○等人是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暨丁○○對於簽署本票等情是否知情,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⑴訊之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9年6月24日被 告戊○○找我,因他要上訴,要我幫他作證楊佳憲沒有給我錢 ,所以我也沒有轉交錢給被告戊○○一事,我到店内後 ,被 告戊○○拿出閱卷卷宗問我說我害他被關3年這件事要怎樣處 理,我本來想要逃走,被告丙○○、戊○○打我頭,被告丙○○坐 在門口的位置,在被告乙○○尚未到時,被告戊○○從裡面拿出 一把搶,該把搶是用紅色塑膠袋包著的,且有拉滑套的動作,並用力放在桌上,我有聽到鐵的聲音,並說你是沒有被開過槍嗎,反正我要被關三年了,不差這條;雖然我並未實際看到槍,但他把槍放在桌上有鐵的聲音,且他拿槍的方式就是一把槍的形狀,被告丁○○也有過來,問我為何要說被告戊 ○○賣毒的事情,並往我身上打,說我為何要當抓耙子,被告 乙○○到場後亦毆打我,之後坐在我對面,當時我已經被打倒 在地上,沒辦法逃;被告乙○○問我這件事怎麼處理,被告戊 ○○叫被告庚○○把西瓜刀拿出來,並要人把我手壓住,被告庚 ○○從我背後壓住我右手,把我的手往前壓在桌上,當時我只 想要怎麼活命、要趕快走,之後西瓜刀交給被告乙○○,他把 刀子在我手上磨來磨去,我小拇指還有因此被割到的痕跡,中間被告丙○○也有問我事情,並有打我,但我不記得他問了 什麼,後來被告乙○○問我一個月薪水多少,他說3年還120萬 ,後面還180萬,總共5年要還他們300萬。當下我只能照做 ,他們也知道我媽媽在做生意,希望這件事情不要讓他們知道地點在哪裡,不然他們閱卷後又知道,會去找我媽媽;被告戊○○說你看寫好後,要給我什麼,你看你帶著金戒指,手 機也用這麼好,不要等下什麼都拿不出來,被告丙○○也幫腔 說要我好自為之,我就繼續寫完那些本票,我想說寫完就可以走,我還騙他們說連長說今天4點要回去留守,被告戊○○ 拿手機錄影並拿一疊錢,都是一千元鈔票,要我扶著,且本票擺著,被告戊○○說錢你有拿到,我只能低頭說嗯,他問我 說有無誠意要處理,看我要拿什麼東西給他,還是要我打給我父母,我就把我的金戒指拿給他,被告戊○○就說那手機呢 ,他說這樣沒誠意,下個月5號領薪水的3萬元拿過來,手機先讓我保管,戊○○在我簽買賣契約書時在旁用手機錄影,並 說手機就給你保管喔,我回說手機真的不是我的,被告戊○○ 就停止錄影,又整個人抓狂起來說我是不想離開是嗎,戊○○ 說反正7月5日我沒有拿錢來,會讓我家破人亡,也會去告我,他還叫被告庚○○把我的手機拿去抄寫裡面通訊錄的資料等 語(見他字卷第71-76頁);嗣於審理中之供述除與上開偵 查中所述相符外,並具結證稱:當天在場有人跟我說,希望奇蹟出現,被告戊○○不用去關,我就不用還錢了,我在寫本 票時,被告戊○○說「你覺得你今天要給我什麼東西?」、「 你今天要留什麼東西給我?」,然後被告乙○○就跟我說「他 們可能看到你手上有戒指,又看到你有手機,你可能今天就是要交代出來」,然後再請我進去,把手機買賣書拿出來寫,叫我簽名,下個月就是連手機要一起交,戒指是當場叫我直接拔下來,被告戊○○叫我放桌上,後來是被告庚○○拿走的 ,當時我走不了,因為他們人太多,而且我已經有被打了,我有表示要先離開,但被告戊○○說「你覺得你現在出得去嗎 ?」;被告丙○○打我時,有說「你覺得你賠得完嗎」,我也 有提議可以再回來手機店幫忙顧店,被告丙○○就說「你覺得 你還可以回來嗎」;我與被告乙○○回到店內後,金戒指就被 逼迫拿下來,手機我原本說不要,但如果手機我沒有拿出來,我就沒辦法離開,且當下有人跟我說「你今天沒有交代出來,你覺得你可以離開嗎 」;被告戊○○之後所拍攝的影片 ,是包裝成我向被告戊○○借款,應該是要我負擔被告戊○○將 來入監後所需的安家費;我簽中古機買賣契約書的目的是為了一個月之後把手機交出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5-416頁 )。 ⑵經本院勘驗卷附現場監視錄影光碟,除過程中偶有音量太小無法辨識外,其餘勘驗內容均詳如附件一所示,並核與告訴人前開所述相符,堪認被告戊○○除偶以告訴人駕駛其車輛一 事詢問告訴人外,全程幾乎以質問告訴人於上開毒品案件之作證內容為主,然被告戊○○或乙○○、丁○○、庚○○、丙○○等人 與告訴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參以上開案件之歷審判決,被告戊○○於該案件中對於全部犯罪事實均已認罪,僅爭執其 中一部分並未收取購毒價金2,000元乙節,被告戊○○本即應 就其所涉犯行接受國家法律制裁,被告戊○○亦自承其上開販 賣毒品案件共有4件犯罪事實,質問告訴人僅為其中一件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13頁),惟被告戊○○、乙○○、丁○○、庚○ ○、丙○○等人仍對告訴人不斷輪流毆打、辱罵、持槍威脅、 持西瓜刀在告訴人手背來回滑動並揚言「有沒有看到他們切3隻手指?我要仿效他們啦。」、「你手給我放好喔,不然 我脖子就下去了喔」、「菜刀拿來就直接下去了」等語恫嚇告訴人,並參以在場之丙○○以「你口說無憑啊,你說多久要 拿多少出來啦」、「你現在在這邊用講的就可以喔」等語幫腔助勢後,告訴人始被迫簽署賠償承諾書1張、金額為50萬 元之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面額300 萬元之本票1張及面額50萬元之本票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並於上開7張本票之背面簽署面額50萬元之收據6張及面額300萬元之收據1張,並交付金戒指、簽署中古手機買賣契約書承諾於一個月後交付手機,是足見告訴人非出於自願而交付上開金戒指,而係因被告戊○○、乙○○、丁○○、庚○○、 丙○○等人以前揭強暴、脅迫手段,始迫於無奈,簽署上開本 票等物,並交付金戒指,是被告戊○○、乙○○、丁○○、庚○○及 丙○○等人確有不法所有意圖,已然明確。再者,被告戊○○、 乙○○、庚○○、丙○○等人既已收受被告簽署之上開本票等文件 暨金戒指1枚,且未曾表示要如何將上開物品歸還告訴人, 渠等仍空言否認不法所有意圖,所辯已不可採信。至本件扣案之金戒指業已發還予告訴人乙節,係因警方於被告庚○○使 用之重型機車內扣得後發還,而非由被告等人自行歸還予告訴人,自不得據此採為有利於被告等人之事證。 ⑶被告丁○○及其辯護人雖以告訴人簽署本票時,已離開現場云 云,否認知情為辯,然矧以卷附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筆錄之記載及截圖照片,被告丁○○離去之時間為109年6月25 日2時18分14秒許,在此之前,告訴人早已於同日1時17分許向被告戊○○、乙○○承諾將於3年4月之期間內湊足300萬元, 嗣於同日1時27分由被告乙○○談妥為3年先給120萬,其他金 額於5年內湊足、告訴人於1時38分許開始書寫扣案文件,被告丁○○甚至於同日2時6分許被告乙○○與告訴人外出之際,讚 許被告庚○○「阿輝你越來越棒」等語,被告丙○○亦同稱:「 我剛剛叫阿輝印完的時候進來的時候直接讓他簽,我剛剛跟阿輝講說就是印完的時候把他丟在這」等語,有本院卷附勘驗筆錄及照片可載(見本院卷第221-224頁、第259頁),告訴人於被告丁○○離去前已開始簽署本件被告戊○○要求之文件 ,且被告丁○○對於本件案發過程均悉甚詳,期間亦曾就告訴 人作證一事出手毆打、辱罵告訴人,並於告訴人不在場時,就本件過程讚許被告庚○○之舉動,被告丁○○自始對於告訴人 與被告戊○○等人無債權債務關係,告訴人係遭渠等強暴脅迫 之舉才開始簽署被告戊○○等人要求之文件等情,知悉甚詳, 被告丁○○即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是其所辯,洵屬無據。⒉被告戊○○、乙○○、丁○○、庚○○、丙○○是否為共同正犯? ⑴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犯意聯絡之表示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2年上字第1905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及30年上字第870號等判決 先例意旨可參。 ⑵本件告訴人雖為被告戊○○以商討案件為由約告訴人到場,然 告訴人與被告戊○○自店內小房間移動至本件案發處所時,被 告丁○○、丙○○、庚○○均旋即加入質問、毆打告訴人之舉,未 曾有人詢問被告戊○○或告訴人發生何事;另被告乙○○雖為質 問告訴人使用車輛一事到場,且到場後確為上情出手毆打告訴人,惟據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光碟內容所載,本件係於: 凌晨0時40分57秒許,由被告戊○○先提及「我現在問你啦, 三年四啦,我三年四可以賺多少錢?」; 凌晨0時56分17秒許,被告乙○○稱「他每個月賺的錢我相信 你是數不出來的拉,你看他三年在裡面蹲,他除了沒辦法跟我大哥交代外,他賺的那些錢都沒有....你自己好好想想,你每個月賺三萬,三年有多少錢?一年36萬,三年150萬, 如果你當下擔下這條的話,我們不會對你負責,你覺得我們不會對你負責嗎?」; 凌晨1時3分39分許,由被告庚○○入內將西瓜刀交給戊○○後, 並於1時5分6秒許由被告庚○○壓制告訴人之右手至同日1時8 分許; 凌晨1時2分33秒許、1時3分,被告丙○○參與質問告訴人「願 當證人?」、「還要你顧店喔?」; 被告丁○○於1時5分34秒許質問告訴人「你他媽你還是搞不清 楚狀況,一再跟你講了喔,你是替楊佳憲做證,你他媽你討阿順你有沒有搞錯?」、「來你用哪隻手寫的?那你自己寫的東西耶,你用哪隻手寫的?」、「你要替警方做走狗,要替它們做證之前你就要想清楚就有今天的下場,你自己寫的喔,前面你怎麼凹我真的是已經氣到我受不了了,後面你自己寫的,你自己寫的,我們對你很差嗎?幹他媽的?」、「他們一刀都直接下去沒再頓爹的拉,菜刀拿來就直接下去了。」; 凌晨1時17分許,被告丙○○以「你口說無憑阿,你說多久要 拿多少出來啦? 」、「你不要在那邊講沒有的東西,你他 媽都敢咬了,你他媽你話還能信喔?」; 最終於凌晨1時27分許,由被告乙○○以「我給你一個建議, 總共就5年,你三年就給我120萬其他5年內,你不要讓我知 道案砍你去唱歌還是什麼姣,你三年4 就120 萬,你每個月匯3 萬,有多就拿給我或亮亮,給亮亮好了,剩下180 萬你在1 年8 個月湊出來,貸款不包在你薪水耶,我不管你貸多少,你每個月跟我生出來。」等語,談妥由告訴人於3年4月之期間付款120萬元交給被告丙○○,其餘180萬元於1年8月內 湊足,並經告訴人同意等情,有本院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及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70-1至270-54頁)。 ⑶綜合上開勘驗內容,被告戊○○於案發之始質問告訴人有關上 開案件內容之際,被告丁○○、庚○○、丙○○即輪流上前毆打毆 打告訴人,期間並無何人為告訴人求情,直至最後告訴人迫於無奈答應被告乙○○開立之條件,簽署賠償承諾書1張、金 額為5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面額300萬元之本票1張及面額50萬元之本票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於上開7張本票之背面簽署面額50萬元之收據6張及面額300萬元之收據1張,並交付金戒指、簽署中古手 機買賣契約書承諾於一個月後交付手機方可脫困等情,顯然以上過程中,被告戊○○、乙○○、丁○○、庚○○、丙○○等人,確 在合致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於渠等可預見範圍,方可從容不迫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完成要求告訴人簽署上開文件並交付金戒指,而該金戒指由被告庚○○保 管。足認被告戊○○於聯繫告訴人到場後,於質問過程中,即 決意以上述強暴、脅迫之方式迫使告訴人允諾支付其入監期間之生活費用,而在場之被告丁○○、庚○○、丙○○及嗣後到場 之被告乙○○對於被告戊○○欲以上述強暴、脅迫之方式迫使告 訴人就範乙情,亦有所認識,而於過程中逐步對於被告戊○○ 之強盜計畫已有所悉,遂於過程中不斷以持刀、槍、威脅、恐嚇及毆打之強暴方式,至使告訴人不能抗拒,而取告訴人之財物之強盜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乙節,實堪認定。 ⒊告訴人是否達於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⑴按強盜罪之強制行為,包括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施用此等手段之程度,以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使不能抗拒為已足。所謂「至使不能抗拒」,指其強制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所謂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應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標準,綜合考量行為人及被害人客觀之人數、年齡、性別、性格與體能,犯行之時間、場所,兇器之有無、種類、使用方法,及被害人之主觀情事等各種具體之情況,倘行為人所施之強制行為依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其意思自由因此受到壓抑,即應論以強盜罪,縱然被害人實際上並無抗拒行為,與本罪成立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意旨 參照)。 ⑵本件案發過程除如前述外,再參以案發時間為凌晨0時許之深 夜時分,被告等人氣焰囂張,過程中不斷大聲叫囂及辱罵告訴人,除以眾人之勢毆打告訴人外,並持槍、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西瓜刀威嚇手無寸鐵之告訴人需賠償被告戊○○入監 執行期間之損失,上開手機館之鐵門亦長時間緊閉,一般常人處於該等情形下,均當感覺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全深受威脅,身心必然皆處於甚為恐懼、害怕不安之狀態而不敢或無法反抗,觀之監視錄影畫面中告訴人遭毆打後均未還手,亦有不斷哭泣、鞠躬道歉之舉,是被告等人於案發當時所為之強暴、脅迫行為確已足使在場之告訴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甚明,此亦由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多次證述:當天我被叫到店內販售手機的場所,被告戊○○把麻將推開時,我就 發現自己可能沒辦法離開,雖然被告戊○○有跟我說報警也可 以,但他說警察他也認識,如果我現在報警,也是認識的警察來;在當時的氛圍中我覺得我無法與家人聯繫或站起來離開;當下被打得這麼嚴重,誰可以敢離開;因為人太多,我完全沒辦法跑,當天被告等人對我做這些事,有1、2個人我是很錯愕,其他人我是很害怕等語,益徵告訴人係因遭受被告等人施以前述強暴、脅迫手段,恐遭不測,為求自保,不敢反抗,而依被告等人指示簽立賠償承諾書1張、金額為50 萬元之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面額300萬元之本票1張及面額50萬元之本票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並於上開7張本票之背面簽署面額50萬元之收據6張 及面額300萬元之收據1張,並交付金戒指、簽署中古手機買賣契約書承諾於一個月後交付手機,此核與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之心理狀態相符。 ⑶被告戊○○、丙○○及渠等之辯護人以本案在被告等人辱罵告訴 人之過程中,並未具體要求告訴人如何賠償,而係在被告等人將刀收起來之後,由告訴人主動提及,可知告訴人當時非被迫滿足被告等人提出之要求云云,然矧之本件於案發過程之相關譯文,被告戊○○於一開始即向告訴人提及「你知道我 三年可以賺多少錢嗎?」,隨後被告乙○○、丁○○、庚○○、丙 ○○等人亦分別就賠償細節為幫腔、恐嚇等情,均如前述,再 佐以告訴人於現場輪流遭被告等人一連串持刀、槍威脅、恐嚇及毆打,中間並無出現握手言和或和解之場景,告訴人遭受威脅而簽署本票等文件間,前後具有時間演進及事態發展之延續,自無從割裂認定,渠等所辯,洵屬無據。 ⑷又被告戊○○及其辯護人稱:告訴人應知悉被告戊○○及乙○○之 槍枝非真槍,應未至使不能抗拒云云;被告丙○○及其辯護人 以:被告丙○○不知悉被告戊○○所持粉紅色袋子內裝有槍枝, 亦不清楚被告乙○○之動作云云為辯;然本案扣案之上開槍枝 ,經送鑑定結果為空氣槍及辣椒槍,有上開鑑定書可憑,則被告戊○○、乙○○持以向告訴人威嚇之槍枝,或於實際上不具 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之殺傷力,然觀卷附前開槍枝照片(本院卷一第245-248頁、偵二第65-67頁),其外觀與真槍相去無幾,具有彈匣構造,並可裝填子彈,另佐諸現場狀況,被告戊○○於現場稱:「操你媽的沒被開過槍是不是? 」;另被告乙○○從斜背包中取出槍枝指向告訴人,告訴人在 此情狀下,絕無可能以被告戊○○、乙○○取出之槍枝非真槍之 想法自我安慰。另被告丙○○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為辯,惟被 告丙○○於被告戊○○、乙○○取出槍枝之際,均坐於告訴人之身 邊全程參與,於被告戊○○取出槍枝後,亦曾詢問告訴人「你 寫這什麼東西?」等語,被告乙○○取出槍枝之際,被告丙○○ 更坐於被告乙○○之對面,被告丙○○及其辯護人以前詞為辯, 洵屬無據。況本案現場除上開槍枝外,尚有西瓜刀一把,且經被告乙○○持以在告訴人手指上滑動多時,業如前述,被告 戊○○、丙○○及其等辯護人前開所辯,自屬無據,是被告戊○○ 、乙○○出示空氣槍、辣椒槍,其目的均在使告訴人認係真槍 而產生恐懼心理,告訴人符合被告戊○○、乙○○二人之預期而 將該槍枝認作真槍,迨屬無疑。 ⒋被告甲○○是否成立幫助加重強盜罪? ⑴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97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於 警詢時自承:扣案西瓜刀是當時拿來嚇告訴人的;我有看到被告戊○○問告訴人為何要亂講話,並揮巴掌打告訴人;有看 到被告乙○○以手搥告訴人,告訴人有一直說對不起對不起, 然後就有人(忘記是誰)質問告訴人知不知道諭哥被關2 年之間可以賺多少錢,告訴人就說很多很多,然後說自 己願 意賠,本票也是告訴人自己提的;我有拿起被告戊○○帶來的 文件,裡面大約描述被告戊○○之前涉嫌的販毒案,我只看了 一部分因為太多了懶得看;之後被告庚○○後面辦公室拿出西 瓜刀,由被告庚○○壓住告訴人的左手讓被告戊○○拿西瓜刀嚇 他,被告乙○○跟戊○○拿西瓜刀時被告庚○○還壓著告訴人,我 於凌晨1時9分10秒時我想要離開店走出門時,被告戊○○請我 去印警方查扣之借款契約書、保管條、及一份空白文件(忘記名稱了);我有看到被告戊○○、乙○○動手毆打及被告庚○○ 用安全帽毆打,我在現場是覺得他們應該都對告訴人很生氣;我在現場聽到被告戊○○因為入獄而造成的損失共計新臺幣 300萬,而起因是告訴人亂講話害被告戊○○被關,我想這是 告訴人要賠被告戊○○的錢;現場的西瓜刀是拿來嚇告訴人的 等語(見偵卷一184頁背面-190頁)。嗣於偵查中亦自承: 告訴人看起來很害怕,當天是被告戊○○要告訴人賠償損失, 我有看到被告戊○○叫我去剪監視器影片,並存到USB內時, 我有看到被告戊○○拿槍出來嚇告訴人,後來他們拿西瓜刀出 來威嚇告訴人要砍告訴人的手,被告戊○○只是要嚇他而已; 是戊○○提議要賠償的,最後戊○○要我出來寫手機買賣契約, 我有請告訴人在契約書簽名,扣案之中古手機買賣契約書除告訴人之簽名外,都是我寫的,價格是被告戊○○決定,手機 序號是我拿告訴人手機來抄寫上去的,寫了契約後,手機會歸店家,但我們沒有扣告訴人手機,有讓他帶回去,是為了要讓他賠一點錢;告訴人當時有哭,並一直對不起等語(見偵卷一第212-216頁)。 ⑵矧以被告甲○○前揭所述,被告甲○○明知被告戊○○等人於上開時、地,係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威嚇告訴人簽署本票等文件,且告訴人當時已有不斷哭泣、道歉等陷於驚恐、害怕之反應,被告甲○○猶於上開時、地受被告戊○○之指派, 前往列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等文件,復明知被告戊○○係為 向告訴人要求賠償入監執行期間之費用而扣告訴人之行動電話,仍依被告戊○○之指示,書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後交予告 訴人簽名,使被告戊○○等人得遂行對於告訴人加重強盜之犯 行,且被告甲○○除受被告戊○○指示進入小房間觀看監視器及 出門列印文件外,幾乎全程於店內觀看本件犯行,故其對於被告戊○○、乙○○、丁○○、庚○○及丙○○等人如何持刀、槍威脅 、恐嚇及毆打告訴人,告訴人心生畏懼等情狀,亦均在被告甲○○所得預見之範圍。本院依卷內所示卷證,認在無證據足 以證明被告甲○○有與被告戊○○、乙○○、丁○○、庚○○及丙○○事 前同謀,並以自己或強盜犯罪之意思,參與強盜構成要件行為之情況下,堪認被告甲○○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受被告戊 ○○之指派,書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後交予告訴人簽名,提供 助力,核屬幫助犯,自應就被告戊○○、乙○○、丁○○、庚○○、 丙○○等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對告訴人強盜之結果,負起 幫助刑責。 ⑶至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本件非由被告甲○○聯繫告訴人到 場云云,然審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論述,係以:「先由被告戊○○以討論上開販毒案件後續法院審理時如何陳述以有利 戊○○為由,約己○○到場」等語,依前開文句,告訴人係由被 告戊○○聯繫到場,而非被告甲○○,辯護人前開所辯,尚有誤 會,併此敘明。 ⒌綜上,被告戊○○、乙○○、丁○○、庚○○、丙○○及甲○○等人及其 等辯護人上開所辯,均難認為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結夥三人以上者,係指有共同犯罪之故意結為一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故只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共同或分擔實施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之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而應計入結夥三人之內。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 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祗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有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強盜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為構成要件。所謂「強暴」,係謂直接或間接對於人之身體施以暴力,以壓制被害人之抗拒之狀態而言;「脅迫」則係指行為人以威嚇加之於被害人,使其精神上萌生恐懼之心理,以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所謂至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在「客觀上」足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自由,並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而言。 ㈡查告訴人並未積欠被告戊○○債務,而係被告戊○○認告訴人應 為被告戊○○執行因販毒案件遭判刑而3年4月一事負賠償責任 ,被告戊○○竟與被告乙○○、丁○○、庚○○及丙○○以上述方式輪 流毆打告訴人,由被告戊○○、乙○○輪流持該西瓜刀脅迫告訴 人,並由庚○○壓制告訴人之左手,供被告乙○○持該西瓜刀在 告訴人手背來回滑動,且確實造成告訴人前開傷害,堪認該西瓜刀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性質上自屬兇器無疑;被告戊○○、乙○○、丁○○、庚 ○○、丙○○等人之上開行為,其強暴、脅迫之程度,衡情已足 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是核被告戊○○、 乙○○、丁○○、庚○○、丙○○所為,均應論以刑法第330條第1項 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罪。被告甲○○所為, 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之幫助犯。被告戊○○、乙○○、丁○○、庚○○、 丙○○就本件加重強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㈢又按犯強盜罪,於實施強暴行為之過程中,如別無傷害之故意,僅因拉扯致被害人受有傷害,乃施強暴之當然結果,不另論傷害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強盜之著手,應以實行強暴、脅迫等行為為標準,且所實行強暴、脅迫之行為對被害人之人身自由有侵害時,應包括於強盜行為以內,不另論妨害自由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6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戊○○、乙○○、丁○○、 庚○○及丙○○共同傷害告訴人,並共同迫令告訴人書寫上揭本 票、索討財物所憑藉之剝奪行動自由及恐嚇等強暴、脅迫手段,應包括在強盜行為之內,自無另論傷害、妨害自由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附此敘明。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8年6月3日以107年 度智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8月8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加重其刑後而有罪刑不相當之 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甲○○係以幫助加重強盜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所為係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衡其參與情節顯較正犯為 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按法院於面對不分犯罪情節如何,概以重刑為法定刑者,於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時,在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以避免過嚴之刑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意旨參照),亦即法院為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於情輕法重之情況下,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被告刑度之義務,另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被告甲○○所犯之幫助加重強盜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雖因被告甲○○係幫助犯行而得減輕其刑,惟亦需面臨至少3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3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甲○○因受雇於被告戊○○於 大森手機館任職,於109年6月24日晚間,僅因尚未下班仍停留於店內,被告戊○○等人輪流毆打告訴人之際,被告甲○○並 未參與其中,甚於被告戊○○命其書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時, 能與告訴人近身接觸,亦未落井下石毆打告訴人,有監視錄影畫面暨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被告甲○○參與本件幫助犯加重 強盜犯行,乃係因受雇而聽從被告戊○○之指揮,並非圖取自 己不法利益,兼衡被告甲○○於案發時甫年滿20歲,年輕識淺 ,思慮容或有不足之處,顯係對國家重典認識不夠深切,足認其惡性及犯罪情節容非重大,而加重強盜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雖被告甲○○係因幫助犯行而減輕其 刑,惟亦需面臨至少3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與其犯罪情節相較,自有「情輕法重」之憾,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之意旨,並依被告甲○○客觀之犯行與主 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是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以憫恕之處,因而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就被告甲○○所犯幫助加重強盜部分,再依刑法第 59條之規定,酌量遞減輕其刑。 ⒋至被告乙○○之辯護人雖以被告乙○○曾患有精神疾病,無法克 制情緒而涉犯本件犯行,且自始至終未朋分告訴人之財 物 ,被告乙○○善性未泯云云;被告丙○○之辯護人則以被告丙○○ 素行良好、且毆打告訴人之部分與賠償無涉,參與犯罪行為之程度較低,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被告丙○○為家中經濟 支柱,尚有扶養、陪伴子女之義務云云,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為防止酌減其刑之濫用,乃增列文字,將此適用條件予以明文化,有該條之立法說明可參。觀諸本件監視器畫面所攝得之過程,被告乙○○抵達現場後,旋即持槍威嚇、以腳踹踢告 訴人,後再持西瓜刀於告訴人手背滑動,對待告訴人之態度極其兇狠,見告訴人心生畏懼後,又細語勸說告訴人支付款項、交付金戒指及手機,足見其對於該犯行有計畫及認識,顯非無法克制情緒所致,被告乙○○所為,實與被告戊○○二人 同為主導之整個犯罪過程之重要角色,殊難想像其有善性未泯或無法控制情緒之可能;另被告丙○○則於過程中,大多坐 於告訴人之身旁,幫腔訓斥或出手毆打告訴人,氣焰囂張,縱被告丙○○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本院亦無從認 被告丙○○「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 情之處,是被告乙○○、丙○○二人之犯行並無足堪憫恕之虞, 而認為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憾,被告丙○○之家庭狀況亦非本院考量是否適用刑法59條之事由、其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僅為量刑所考量之條件。被告乙○○、丙 ○○之辯護人聲請依刑法第59條減刑云云,尚非有據。㈤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戊○○、乙○○、丁○○、庚○ ○、丙○○及甲○○等人之素行,被告戊○○不思反省自己販賣毒 品之過錯,明知其所為4次毒品之犯行,均於偵審自白並獲 減刑之寬典,仍意圖不法之所有,強行要求告訴人對其全部刑期負責,要求告訴人給付執行期間之營業損失,並結夥被告乙○○、丁○○、庚○○、丙○○以上開不法之手段,強取告訴人 之財物;被告乙○○、丁○○、庚○○與丙○○於過程中一同對告訴 人施加暴行,意欲為被告戊○○取得告訴人之財物,顯然缺乏 對他人人身安全及財產權之尊重,犯罪手段具危險性,危害社會秩序,並造成告訴人莫大之身心創傷,被告等人所為實應予非難,暨被告甲○○因受雇於被告戊○○,當日未對告訴人 之身體為不法侵害;併斟酌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分工情形,兼衡被告戊○○、乙○○、丁○○、庚 ○○、丙○○等人雖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固不否認,惟於 已取得本票、借據、金戒指之際,仍否認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並推辭告訴人未陷於不能抗拒云云,避重就輕,淡化自身違法行為,難認已有悔意,且除被告丙○○外,其餘被 告等人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之犯後態度,併審酌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分工情節、實際所得財物數額等一切情狀,就其渠6人所為,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至被告甲○○及其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惟緩刑 之宣告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本院審酌被告甲○○於本案既已全程目睹告訴人遭其他被告等 人毆打成傷、遭強暴、脅迫之情形下簽署本案本票等文件,仍協助被告戊○○影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數張,並繕寫中古 機買賣器約書內容後,交予告訴人簽名,事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參酌其犯罪參與程度、所生危害程度,仍認對於被告甲○○所宣告之刑,尚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 難遽予宣告緩刑。 四、沒收: ㈠扣案之切結書(即賠償承諾書)1張、金額為50萬元之借款契 約書6張、金額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面額300萬元之本票 暨收據1張及面額50萬元之本票暨收據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及中古機買賣契約書1張,係被告等人犯加重強盜犯 行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㈡另扣案被告戊○○所有之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之3扣得之西瓜刀1把、被告乙 ○○所有之辣椒槍1支(液體噴射器,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0號,含液體噴射器子彈即辣椒瓶8瓶)、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卷宗影本1份,分別為被告戊○○、乙○○所有持以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在被告戊○○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扣案之西瓜刀1把、粉紅色袋 子1個、監視器主機1台(含電源線及滑鼠)、監視器顯示器(螢幕)1台(含電源線及連接線)、電腦主機1台、本票1 本及球棒1枝等物,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另被告等人強盜所得之金戒指1枚,業已返還告訴人,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4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之意旨,亦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勘驗檔案:光碟01②1_01_R_000000000000.h264(有聲有影) ③1_01_R_000000000000.h264(有聲有影) 光碟02 1_01_R_000000000000.h264(有聲有影) 說明: 己○○(戴眼鏡著黑上衣、牛仔長褲、背斜背包) 戊○○(著白上衣、五分牛仔褲) 丙○○(著黑上衣、五分黑色褲) 丁○○(戴眼鏡、脖子有項鍊、著灰上衣、五分褲、腳穿愛迪達拖鞋) 庚○○(著背後有白色文字黑色上衣、七分褲) 甲○○(戴口罩著灰上衣、長牛仔褲) 乙○○(著深色上衣、白五分褲、腳穿人字拖) 6/24 23:43:25戊○○撥掉桌上麻將拿卷宗質詢己○○ 戊○○:你在會客的時候是不是說沒有咬我?(23:48:27) 己○○:前一天的晚上我都沒有講任何話。 戊○○:你是不是到她媽我出來的那一刻也說沒咬我? 戊○○:我她媽今天看到警詢筆錄才知道你有咬我。(23:48:36) 己○○:我到出來的那一刻還有講有進去的事情。 戊○○:我卷宗調出來的最近才有,你他媽給我放下你手邊的東西。(23:48:50) 戊○○:這是一開始的筆錄馬。(23:49:09) 戊○○:那個誰你們過來一下,一個過來看阿..(23:49:09)戊○○:8月15當下第一時間喔,108年偵辦楊佳憲販賣第三K他 命,筆錄中自白共8次,這個我們不管,楊佳憲會先連 絡我取得,再以新台幣0000-0000販賣給不特定少年, 你下面打什麼?(23:51:32) 丙○○:唸出來啊.. 己○○:我願意坦承我幫戊○○拿K他命.. 戊○○:幹你娘勒我明明..你眼鏡要不要脫掉,你明天還要出去玩對不對,我前面真的不知道,你現在要報警也可以,要走出去也可以現在這邊有監視器錄音錄影,我他媽也不怕,我今天看到這個,他媽的怎麼會這樣子,我剛剛在後面跟你討論2000塊的事情你他媽還在跟我虎。講那些有的沒的。(23:52:18) 丁○○:操你媽你說你沒咬?(23:53:19) (23:53:26庚○○拿安全帽砸己○○) 丁○○:我這麼相信你,你那時候怎麼跟我說的(23:53:36)丙○○:你他媽不要在那邊嘻皮笑臉的。(23:53:41) 己○○:我就只講二級的部分.. 丁○○:我不管什麼二級不二級的部分,這個是甚麼你要不要再念一次?(23:53:53)(丁○○拍桌後起身至沙發)戊○○:ㄟ哥你應該也是現在才知道吧,我這麼相信你,你知道我三年可以賺多少錢嗎,你知道我我大哥是誰嗎?你知道你他媽還敢講這種話阿,你在跟我開玩笑?你要怎麼跟我處理?還是我給你電話報警?講話啊..(23:54:13) 己○○:我可以解釋.. 戊○○:解釋甚麼姣阿?(23:55:09) 己○○:這份筆錄我做了很久很久,直到它們跟我說拿到證據然後說有東西了,然後我才講,但是我一直把傷害降到最低..(23:55:15) 丁○○:降什麼傷害你知道你承認說..(23:55:26) 丁○○:(丁○○從沙發起身至麻將桌前)你知道這一份來,這一段文字是什麼,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你不是白癡也不是文盲吧,還是你把我當白痴,這段文字就是我撇清,但是幫楊佳憲作證說確實戊○○賣給楊家憲,是不是這個意思啊?你虎我啊,你這段是承認他賣給他,我跟你講阿順也跑不掉,我直接去跟公司還有阿順那邊放話,沒關係都把我當2486(阿斯芭樂)都把我當軟的,沒關係楊于傑一個一個,都把我當軟的,操你媽的,我要發火的時候就知道誰大,操你媽的。(23:55:35) 戊○○:你記不記得我上次跟你講2000塊的事?它們三個都有宣示那2000塊都有交給你,那我相信那2000塊事沒有到你手上的,他可以證明這件事,我今天才知道你在警察局筆錄就把我咬得死死的,你知道我跟傑哥的關係,你知道我跟我大哥的關係你知不知道?那你要怎麼處理?你要怎麼跟我大哥交代?你知道我一個月賺多少錢?多少? 丁○○:這是我跟亮亮想的拉,要怎麼去請律師,你他媽你第一天就咬死了,我他媽請100個律師都沒用啦,人不做做 鬼,操你媽的。 戊○○:你現在是跟誰的,沒有喔,那你要怎麼離開,還是我幫你叫南門,叫神經楷來?(00:00:07) 丙○○:來你從同學這邊念,大聲一點不會喔..(00:00:21)(丙○○手持牌尺) 己○○:同學鼓勵我要誠實交代,不能被戊○○白白影響我規畫好的未來,向檢座據實以報,願當證人指控戊○○利用不知情人的情況下幫他轉交毒品給楊佳憲(00:00:36) 丙○○:指控戊○○用不知情..我操你媽你不知情喔?(打彭星語頭)你寫這什麼東西啊,你不知情?(00:01:16)己○○:我只是把傷害降到最低..(00:01:14) 丙○○:你在幫你自己辯解吧,你寫那什麼東西阿,你不知情是不是,你寫這什麼東西啊?(00:01:16) (00:01:48戊○○打電話) 戊○○:你不用怕啦,你今天會安全離開,只要你跟我處理好(00:04:50) (00:05:09戊○○打電話,內容聽不清) 戊○○:這個東西我相信你,我只是要跟你證明,楊家憲他上次最後一次開庭他怎麼說的。你真的他媽不知道我上面是誰,你不知道我跟杰哥的關係是不是?那你還敢講?(00:07:35) 戊○○:你開我車到處跑喔,你開幾天?你怎麼跟我爸講的?我在跟你講車子的事情耶,...(中間聽不清楚)...你知道我甚麼時候才知道的,我現在才知道,我今天才知道的。(00:10:06) (00:12:08戊○○撥打電話給「通財」【音譯】) 戊○○:我都沒有套好喔,我大哥問我說要怎麼處裡,(00:12:04撥電話中)喂通財,我問你齁問的時候你是怎麼跟我講說那個小星開我車的事情,你們那時候對我有誤解馬,你是怎麼跟我講的我忘記了,我記得有問過你啊,你怎麼跟我說的,不是..是他怎麼說的(00:12:09)電話中人:(聽不清對話) 戊○○:你今天不是跟我講說什麼,那個時候是晚上的時候在什麼那個什麼,在店裡前面經過,下午的時候嗎(00:13:55) 電話中人:(聽不清對話) 戊○○:(00:14:17問己○○)我爸有講嗎?在講一次,我爸有講嗎?操你媽的你知不知道我被人家他媽一堆誤解阿,我講說要在我就只有一天而已啊,阿他要開的時候我不知道阿,我不曉得馬,我現在要跟你求證阿,你有沒有聽到,你他媽有沒有聽到,幹你娘勒(00:15:00陳聖諭以手推己○○額頭、眼睛處),操你媽勒我現在等你現在還有這一組喔我現在跟你處理車子的事情喔,我幹你娘勒車子的事就算了喔,你知不知道多少人誤解我,多少兄弟誤解我,真的什麼洨啦。你怎麼跟成哥講的拉你怎麼跟他講的拉,你知道他對我多誤解?幹你娘我跟他認識多久你知道嗎?操你媽你不要給我哭喔,我等一下叫人把你領走操你媽的,我今天先跟你處理車子的事情喔,(與電話中乙○○說)沒有我今天沒有要對他怎麼樣,他明天還要過端午節勒,我們現在都在這邊,好掰掰。(對己○○)你知道他媽的多少人誤解我。 (戊○○叫現場2名男子靠近桌子) 戊○○:阿我們現在這個案子要怎麼處理拉,我不知道會不會發回更審拉,如果沒有發回更審的話我就去了拉,你現在要怎麼跟我負責阿?我時間很多,它們都累了,明天還要上班,我跟你講這一賭跟小凱它們都沒有關係喔,如果今天是傑哥,你敢講嗎?今天是董仔、杰哥你敢講嗎?(00:17:18) 己○○:不敢。 戊○○:那你怎麼敢講我?(00:18:57) 己○○:我也不敢講你。 戊○○:你是不是看我在賣手機的,然後很好相處是不是?我沒有太多耐性我給你十分鐘看你怎麼處理?(00:20:13) 己○○:我不知道。 戊○○:你不知道,所以我要跟我大哥說我不知道,然後把店都丟給他是不是阿?給你一點時間思考阿,我現在順便等電話。(00:20:23) (00:20:50一男子走出店外) (00:22:52五男子陸續走出店外) 戊○○:幹你娘勒你把我跟我哥當阿斯巴辣,當杰哥阿斯巴辣,當我大哥都是阿斯巴辣..操你媽的,操你媽的沒被開過槍是不是?(00:23:58)(00:24:16從後方拿出粉色袋子內有手槍,並將其放在桌上,00:25:12戊○○將槍收起並走入小房間) 丙○○:你寫這什麼東西,寫這什麼東西拉?(00:25:11) 己○○:我是為了.. 丙○○:為了什麼東西?為了你自己吧,你要不要重新自己讀一遍?戊○○利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讓你幫他轉交毒品,你不知道?(00:25:16) 己○○:我只是把傷害降到最低.. 丙○○:降甚麼最低你知道你寫這些法官怎麼看嗎,不要跟我扯那些東西,你不知道意思是嗎?你還要扯嘴皮事嗎?還願意當庭與戊○○當庭指證,你這不是咬死他是什麼?你出來之後我是怎麼跟你講的,我還幫你講話你知道嗎,你他媽寫這什麼東西啊,我今天看了超級火大耶。(00:25:47) 己○○:諭哥我在裡面第一次..(00:27:10) 戊○○:不要跟我講那麼多啦..(00:27:12) 丙○○:是你寫給法官的對吧?(00:27:14) 戊○○:我到她媽最後最後一刻都覺得你沒有咬我,你知不知道?(00:27:15) 己○○:開庭的時候我就有跟你講,還有用盒子底下塞東西跟你講.. 戊○○:講什麼,講你有咬我?(00:27:32) 己○○:講說二級毒品..... 戊○○:你不要跟我講甚麼二級的東西(00:27:41) 丁○○:操你媽的你有沒有看警察局的筆錄?(00:27:48) 戊○○:你不要再跟我講二級的東西,你再跟我講一次你今天就不用出去了。(00:27:54) (00:28:02乙○○到場,丙○○讓出位置讓郭坐下) 乙○○:你現在是怎樣?幹你娘你剛剛他媽的不會叫人喔?(00:28:16乙○○打己○○、戊○○阻止)他爸有沒有跟你講要他把車開走?我要問你你他媽就給我回答。 己○○:跟嫂子一起講好開庭完,是你說有機會,然後伯父就..乙○○:你講話在結巴你給我試試看,講重點,他爸有沒有叫你把車開走?(00:28:54) 己○○:下次還有機會出來的時候我就把車子開過去,然後我開完庭有跟你們說好下午開完庭我會去店裡所以...(00 :28:57) 戊○○:你不要扯這些拉,你開幾天拉,你跟我講你開幾天拉?(00:29:07) 己○○:後面一直到25號..(00:29:10) 戊○○:你不要跟我講那些,你開幾天?(00:29:11) 己○○:開了有一個禮拜(00:29:14) (00:29:15乙○○打己○○頭並用腳踹,戊○○攔阻) 乙○○:好了拉,今天算我的,我五天沒打到,不是說有問過他爸,當初問你你他媽還說有,有三小,把地板的麻將給我撿一撿。(00:29:22) 戊○○:不用不用你不用撿。(00:29:59) 乙○○:他媽地板馬上給我撿一撿。 (00:30:00戊○○打電話) 戊○○:(00:30:16對電話中人說)喂我有急事要問你... (對己○○說)你先坐起來..我現在沒有跟XX套好你有沒有聽到? (對電話中人說)上次小星開我車的問題你是不是有尬到,我今天是不是有打電話跟你確認是不是不只一天,你今天怎麼說的?我忘了你再說一次。 (對己○○說)我今天跟你處理車子的事情,案子的事情歸案子的事情,車子的事情歸車子的事情他媽案子的事情你等一下給我交代。他媽我損失多少三年我是可以賺多少你等一下給我交代,我給你時間想,我現在處理車子的事情,你有沒有聽到。你明天可以開開心心的去玩,你也可以安全出去,等一下你就打電話,看打給誰好不好還是你要報警也可以。 己○○:我沒有人可以講(00:32:09) 戊○○:你就看誰可以打電話來馬,總有朋友吧,乞丐也有兩三個朋友吧,阿成不要關拉,等一下他報警又說妨害自由三小的,從頭到尾就一堆理由(00:32:12) (乙○○關鐵門) 戊○○:不要關,等一下說我妨害自由什麼的。 乙○○:欸,不要雞雞歪歪的喔(00:32:44拿槍並毆打己○○,戊○○阻止)你要雞雞歪歪的什麼姣,你要報警喔?己○○:沒有。(00:32:56) 乙○○:妳報阿。 戊○○:他現在自己願意的等一下又不是他報的是他女朋友報的,你一開始教你交保什麼姣的他有沒有說他沒有咬我啊?他是不是講說沒有咬,有沒有聽到,有沒有聽到?幹你娘勒,他媽8月15號就咬我了拉,幹你娘老雞掰勒, 你他媽不知道我們是誰是不是?你知不知道我哥是誰?知不知道我大哥是誰?知不知道成哥是誰?(00:33:00) 己○○:知道,知道。(00:33:30) 丙○○:講到交保,我問你啦..(00:33:35) 戊○○:你講說我講的幹你娘的,你跟郭主講說我講的,操你媽的,你現在跟xx講,操你媽的你現在跟他說拉,管我講甚麼,你當時怎麼跟他說的?(00:33:38) 己○○:我跟她說她要趕快拿東西,店裡的東西.. 戊○○:阿你跟他講說你沒咬我。(00:34:22) 己○○:我真的只是想幫諭哥.. 戊○○:你他媽是怎麼跟你說的,再復誦一次(對電話中人說)(電話中人說:...打給我叫我去保他才能快點出來) 戊○○:我有講嘛?我有沒有講?(00:34:59) (00:34:59丙○○出手毆打己○○) 己○○:你叫我趕快處理事情..(00:35:04) 戊○○:他媽那個是到很後面,我叫你處理其他的事情喔,我沒有叫你處理案子的事情喔,我叫你處理外面的事情。(00:35:11) 丙○○:你直接跟我講馬,他有沒要叫你叫那個楊皓來保?(00:35;25) 己○○:有。 丙○○:他什麼時候講的?(00:35:30) 己○○:那時候第一次在xxx的時候在那個時候講.. 戊○○:我是叫你問她要不要保你自己。沒要叫你他媽的我講的,你在跟我玩文字遊戲是不是?(00:35:40) 丁○○:來現在都在這邊,(對電話)嚴浩你自己說他那時候講是什麼意思?(00:35:53) 電話中人:就阿諭叫我來保的阿(00:35:58) 丁○○:你聽到沒有你有沒有聽到?你還凹(00:36:05丁○○打己○○巴掌),你他媽還在凹,你凹什麼,你還要凹,如果沒有白紙黑字你是不是都否認?當初出來的時候怎麼講得我問你(00:36:12丁○○打己○○耳光)你怎麼講的,騙我是不是,我很好騙是不是。操你媽騙我,幹你娘勒。 戊○○:(00:36:30對電話問)那時候車子的事是怎樣? 電話中人:他就開出去玩啊。(00:36:35) 戊○○:阿你聽到的是什麼,我給他開還是怎樣啊?(00:36:45此時有插播)你等一下我先接電話等下打給你。 (戊○○接插播電話) 電話中人:喂你好,我是阿浩。(後面聽不清楚) 戊○○:你知道我是誰麻? 電話中人:阿宏之前有跟我講過。 戊○○:啊我是誰? 電話中人:(聽不清楚) 戊○○:你那天最後一次開庭的時候你有去嗎? 電話中人:有。 戊○○:我想要問你當時楊佳憲在那邊宣示的時候,他是怎麼說那2000塊的?你記得嗎? 電話中人:我講真的我忘記了,你要不要問XXX? 戊○○:你們現在是要推來推去是不是?(00:37:33) 電話中人:這沒有甚麼好推的啊?我就是忘記啊。 戊○○:啊他是不是也有講說他把錢拿給己○○? 電話中人:對,他也有講吧..(後面不清楚) 戊○○:我現在只是要求證而已,跟你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只是要跟你求證楊佳憲他有沒有講說他把2000塊給己○○?(00:37:47) 電話中人:我記得他有講吧。檢察官問的嘛對不對? 戊○○:對。好喔你先不要掛電話喔? 戊○○:(對己○○)你有聽到嗎?我跟他不認識喔,我她媽跟阿豪甚麼的也都不認識喔,我應該不會跟他們套吧?他們一開始以為跟他們有關係吧對不對? 戊○○:(對電話中人)你叫阿浩是不是?好沒事,掰掰。 (戊○○再撥電話) 戊○○:阿車子的事情你是不是感覺很不好啊。(00:39:12)電話中人:對阿。 戊○○:你知不知道幾個人感覺不好,說阿幾個?幾個拉?你知不知道他們都對我有誤解,我只是要表達,你今天做出來的事,說出來的話,讓所有人對我有誤解,我他媽我也被你虎了,就是這樣子。(00:39:23) 己○○:對不起我錯了,造成這個大誤會我真的知道錯了....諭哥亮哥對不起。 (00:40:00乙○○出手毆打己○○) 乙○○:怎樣? 戊○○:你現在跟我講案子的事情,之後如果發回更審的時候你知道要怎麼說嗎?(00:40:17) 己○○:知道我都知道 你要我直接全擔嗎?(00:40:23) 戊○○:我跟你講啦我也不敢啦,他媽的。 己○○:我一定會幫你說的。(00:40:27) 戊○○:你不用跟我講這個,機八勒就我去關,你要不要看我的筆錄?我他媽一個人都沒有,我連你們都沒有,我也沒有把東西都推到你們身上。要不要去看,我現在在這邊給你看,你有看過馬,我有咬你嗎? 己○○:沒有。 戊○○:幹你娘勒。 乙○○:那你有咬他嗎? 己○○:有,我真的錯了,我真的錯了。(己○○哭泣) (00:40:47乙○○欲出手毆打己○○,庚○○阻止) 戊○○:你錯了,我現在問你啦,三年四啦,我三年四可以賺 多少錢?(00:40:57) 己○○:我不知道。 戊○○:你不知道,你不知道?你現在要怎麼跟我處理三年四?你順便想怎麼跟我處理三年四的事,順便想要找誰來救你,還是你像要直接走出去也可以,我今天人不是死了我還追得出來喔 乙○○:哭甚麼,再咬的時候都沒再哭了,人家三年的事都沒再哭了你哭甚麼? 戊○○:操他媽的,當初亮哥跟我哥送電腦來的時候你在那邊搖頭講說你什麼姣都沒講,操你媽的,我他媽移送偵查庭的時候不小心給我看到你們兩個口供一致,我他媽還相信你幹你娘勒,我到初來我還相信你,我到出來跟多少人有誤會你自己講,然後你他媽就當最可憐的那個,你不要跟我對不起啦你要讓我知道怎麼處理,你讓我他媽的要怎麼跟我大哥交代?幹你娘勒,你知不知道我每個月要給他多少錢?你知道嗎?你知不知道?知不知道啦? 己○○:不知道。 戊○○:操你媽的,你不知道我一個月要給他多少錢是不是?要不要我現在打電話問他?要不要? 己○○:不用。 戊○○:幹你娘勒。 戊○○:你明天幾點要出門阿? 己○○:沒有 戊○○:你明天要去報警?你不是要四天三夜?你不是說要出去玩嗎,所以明天又不能出去玩了喔? (後面聲音雜亂不清) 戊○○:8 月15號那天我們他媽的被羈押,問他他都搖頭,你看他問得這什麼東西?(00:51:00) 己○○:(聲音太小不清) 戊○○:你他媽你當天就可以交保你是要解釋什麼姣拉,你他媽當人家都不知道喔。(00:51:51) 己○○:我也不知道我為甚麼突然就可以交保。(00:52:00)戊○○:可以交保就表示你都有講啊,他媽的哩,你是不是等警察來說我不知道,我什麼姣都不知道,我跟你講錄音錄影我都有拉,我讓你進來就是在講這個事情拉,你要告什麼姣的隨便你啦,我不差這一條,你告訴我三年四是要怎麼處理拉,不要跟我講這麼多拉,你知不知道三個月我要賺多少錢?你知不知道我現在差30幾萬?你知不知道?知你媽基八拉,你知道我現在身上的錢,你知道你聽誰講的?阿你知道我想上訴狀下去要多少錢嗎?3 萬,你知道最高院請一個律師要多少錢你知道嗎?12萬,你知道我交保金多少你知道嗎?30萬,阿你那時候自己打給我大哥?你打給我大哥幹麻,你打給我大哥幹嘛?我會客中怎麼說的?(00:52:03) (00:53:57乙○○拿卷打己○○) 己○○:對不起都是我自己打的,然後我.... (00:54:04乙○○拿卷打己○○) 戊○○:你打給我大哥幹嘛,我是怎麼跟你講的,你他媽自己打電話給他? 己○○:你說看是聯絡你伯父還是說.. 戊○○:你他媽就知道我這三個月就跟很多人有造成誤會跟誤解了,你他媽這麼多解決方式,你他媽自己打電話給他,你到底懂不懂? 己○○:當下真的不知道怎麼去講........... 乙○○:阿你打這通電話的時候有沒有..(00:55:09) 己○○:我當下是,我真的自講想說就是只是,對不起造成你們的誤會真的我的錯... 戊○○:我跟你講拉我進去關你也會很難過拉,我不會放過你的,操你媽的,你現在跟我講這個三年四要怎麼處理拉,還是你現在要拿三十萬出來我在跟你處理三年四好不好,要不然我交保金就棄保了拉。(00:55:35) 乙○○:誰被抓到誰就擔,你現在咬人出來,你就只是....., 那你自己要怎麼對她,他每個月賺的錢我相信你是數不出來的拉,你看他三年在裡面蹲,他除了沒辦法跟我大哥交代外,他賺的那些錢都沒有....你自己好好想想,你每個月賺三萬,三年有多少錢?一年36萬,三年150 萬,如果你當下擔下這條的話,我們不會對你負責,你覺得我們不會對你負責嗎?(00:56:17) 己○○:會。 乙○○:你覺得你有這個能力賺錢賺超過我們嗎? 己○○:沒有。 乙○○:沒有那你怎麼會這樣講我們。 己○○:第一天晚上做這個筆錄的時候,真的是被銷毀,我做筆錄的時候我講說這些我都沒有碰,結果她又再做第二次筆錄,說我現在刪掉給你一次機會,我給你看楊佳憲怎麼講的,然後我真的是有把所有東西,說全部都是我的,因為對話紀錄我就只有提到手機,他是手機的東西絕對不關這個事,可是他就說停止訊問,然後早上才講,所以亮哥皓哥我才說沒有去講然後隔天早上事真的檢察官打電話來,它們拿這個所有的對話紀錄給我,而且還有一一叫我簽名,然後看所有對話紀錄。 乙○○:來拉我跟你講個故事..(故事聽不清--略)證據擺在她面前他也不停,法官怎麼判你知道嗎?兩年?三年?四年?你覺得你擔下來你會到這麼久嗎?不要遇到事情就想要逃避,你今天他媽事出來混的吧,你是不是出來混的。(00:58:51) 己○○:是我做這份筆錄的時候它們就不讓我問,他還有跟我說他直接..(00:59:47) 乙○○:你如果講不承認的話,他講不承認.... 戊○○:你知不知道我在警詢筆錄的時候都沒有承認,你知不知道? 己○○:到早上的時候..... 戊○○:你知道我早上做筆錄了嗎?(01:00:00) 己○○:我不知道,因為他有跟我講說你做筆錄,而且外面很吵,然後還有檢察官剛好打電話來。是真的有檢察官她還開擴音,他說所以他們現在到底說怎樣?己○○到底認了沒?他就講這句話,他說諭哥已經認了。 戊○○:你知不知道他在我面前也做這種事?你知道嗎?(01:00:21) 己○○:我真的不知道,我只是要把傷害降到最低,我沒有想到後果是這樣,而且我真的只是想幫諭哥,我一直在看諭哥有念了什麼東西,然後諭哥講有什麼價錢,我都一一把它去掉把它打掉,我真的沒有想到....... 乙○○:如果你真的這樣做為甚麼今天還會有這些事?為什麼?(01:01:00) 己○○:我當下真的是覺得k他命我跟諭哥是一定會判下去的。 丁○○:那是你覺得馬,我們現在的問題事為甚麼你會替楊佳憲作證說他有賣給他,我們現在問的是這件事你不要給我打迷糊仗,我現在只問你這個,為甚麼你會替楊佳憲作證說戊○○有賣給楊家憲,為甚麼? 己○○:我真的沒有去替楊佳憲.. 丁○○:來你要不要我在翻一次給你看? 己○○:筆錄的這個東西他上面有寫說楊佳憲說的,所以我真的沒有說要替他做證,我只是..... 丁○○:那上面筆錄怎麼寫的? 己○○:真的是我去講錯。 丁○○:你去講錯?你講錯?是你講錯還是我聽錯? 己○○:我看的都是她說價錢的部份以及重要的拿的部分。我真的沒有看見楊佳憲去說。 丙○○:願當證人?(01:02:33) 己○○:我真的沒經歷過這種事? 戊○○:我也沒經歷過啊,我操你媽我有經歷過嗎?所以我今天講察官打電話來我是不是他媽的要咬傑哥出來啊?我幹你娘勒。(01:03:00) 己○○:我錯了 戊○○:你去把刀子拿出來(01:03:16叫庚○○拿刀),你手給我伸出來,手給我擺在桌上,你想不出解決辦法馬對不對..(己○○不斷哭泣、不斷鞠躬) (01:03:39庚○○拿出西瓜刀給戊○○) 己○○:諭哥你再給我一點時間。 戊○○:你知不知道我跟蔡桃哥還有阿SIR他們都認識?你有沒 有看我分享的文章?有沒有看到他們切三隻手指?我要效仿他們拉。你把手壓好(01:04:07指示庚○○,黎俊輝拉並壓住己○○的手),你要怎麼處理?你手給我放好,你手給我放好喔(舉刀作勢揮砍)不然我脖子就下去了喔,你手給我放好。(己○○不斷哭泣、鞠躬)己○○:拜託我真的會認真幫你。 戊○○:幫我?幫三小拉,幫什麼姣拉?幫甚麼拉?幫甚麼拉?快點我給你五分鐘喔。(庚○○仍拉住己○○的手) 己○○:我算得出你賺多少錢我努力去賺出來馬,然後我在這三年四之中我會努力幫你顧店。 丙○○:還要你顧店喔? 戊○○:他媽的,你在講甚麼姣阿,你知不知道店裡有多少手機?手機多少錢?怎麼可能讓你顧店? 己○○:諭哥你定金額我.... (01:03:50庚○○至沙發旁按下鐵門按鈕) (01:04:05鐵門下降至完全關閉) 戊○○:我定甚麼金額,你有沒有保險,你爸應該有幫你保險吧,你沒有保險?你把右手壓好(指示庚○○,庚○○繞至己○○右側並拉住壓住其右手01:05:06),你應該都用右手吧,你手給我打開來喔,你有沒有想到解決辦法?甚麼解決辦法?你手給我打開喔。(01:04:50)己○○:我會幫你討阿順。 戊○○:你在講三小拉 你要不要脖子劃下去。 (01:05:34乙○○自戊○○手上接過西瓜刀) 丁○○:你他媽你還是搞不清楚狀況,一再跟你講了喔,你是替楊家憲做證,你他媽你討阿順你有沒有搞錯? 己○○:那諭哥我可以在法庭上作證嗎? 丁○○:來你用哪隻手寫的?那你自己寫的東西耶,你用哪隻手寫的? 己○○:右手,我真的會有.... (01:05:38乙○○拿西瓜刀放置在己○○右手手指上,作勢要切砍) (乙○○一直拿刀對著己○○揮、把玩、拿刀在桌緣敲、庚○○持續抓著己○○,並再度作勢將刀置於己○○手指上作勢切砍,) 戊○○:我現在給你5分鐘,夠嗎,還是10分鐘?你現在跟我說 你要幾分鐘,我現在她媽神經病,我他媽時間多,我他媽六七點睡覺的。你要我給你多久時間?(01:05:58) 丁○○:你要替警方做走狗,要替它們做證之前你就要想清楚就有今天的下場,你自己寫的喔,前面你怎麼凹我真的是已經氣到我受不了了,後面你自己寫的,你自己寫的,我們對你很差嗎?幹他媽的?(01:06:15) 己○○:沒有。 戊○○:你知不知道一年可以賺多少錢,你知不知道成哥一年賺多少錢?還是找職業的太陽會好了。(01:06:46) (乙○○持續拿刀在桌緣刮) 丁○○:他們一刀都直接下去沒再頓爹的拉,菜刀拿來就直接下去了。(01:07:36) 己○○:我們有甚麼辦法可以.....諭哥可以再給我一點時間嗎 。 (乙○○持續拿刀在桌緣刮,並把刀放在己○○手指上拍、刮)戊○○:(電話)你在哪裡?我這邊有事情給你作耶,有錢賺耶,你認得他嗎?那個小星阿你不認得喔,好吧。(01:08:16) 乙○○:(聲音太小聽不清)幹你娘你做的事情要我們扛,他說他簽什麼自白書..... (01:08:25庚○○始放開己○○的手) (01:08:32持續拿刀敲桌子對己○○威嚇) (01:09:21鐵門打開、甲○○外出、01:09:49甲○○入內,01:10:04鐵門關上) 己○○:我可以跟檢察官說我沒有跟你聯繫,沒有做任何的交易也沒有見過面。(01:10:13) 戊○○:你覺得我會跟你信這個嗎?今天要約過來這邊的時候你就拖拖拉拉的,你先跟我講一下這幾個月的損失吧,你要怎麼跟我處理。(01:10:28) 己○○:幫你做證。 戊○○:那也是後面的是拉,也要等發回更審拉,明天要去提訴訟你去提訴訟,你先跟我講三年4的問題,因為最壞的 打算就是三年4 ,我也沒有打算沒有要進去關,那個他媽的事奇蹟啊,那個是奇蹟好不好,我們先講這幾個月的損失還有那三年4個月的,還有我花那個三萬塊寫那 個上訴狀回去補理由狀的東西,還是要我開收據給你,你跟我講我的損失要怎麼處理?我那三個月店裡的損失要怎麼處理?我跟你講那三個月什麼車貸什麼姣的都沒有關係,重點是請律師的錢你要怎麼跟我處理?(01:10:38) 己○○:我可以用我志願役的時間賺那些錢給你嗎? 戊○○:你知道我剩多少時間嗎? 乙○○:所以你說你在這三年4裡面,你會賺錢.. (01:10:20乙○○拿刀對著己○○,並在桌上滑) 己○○:我會努力賺,直到諭哥出來我會把三年4所有的積蓄.. 乙○○:所以你說你三年4他出來的時候,剩3000快你就把3000 給他是嗎?(01:12:03) 己○○:不是我是說我3萬塊的薪水我會....以及如果有升上去 的話,我都會把錢存起來,我會努力想辦法,再加上我後面的薪水。 乙○○:好了你不要跟我講時間,你直接跟我講金額出來,多久,以他的薪水,你三年4 你賺得到嗎?你現在不要跟我扯三年4,你存錢本來就是你應該做的事情,你每個月 ,你每個禮拜都應該要去看看他,這是你應該要做的事情。(01:12:33) (郭持續拿刀在桌上比劃) 己○○:我一定會努力。 乙○○:你本來就要努力,不要跟我說努不努力的事情,現在就直接跟我說金額,對於你現在做錯的事情。 戊○○:你先把他收起來,不然我怕等一下說的不開心。 (01:13:32庚○○上前要向乙○○收刀,郭拒絕,郭並持續持刀在彭面前威嚇,至01:14:24庚○○將刀收起來) 乙○○:我不要收起來,你他媽聽不聽得懂,你要衡量前面損失的前還有三年4的錢,你願意承擔多少?(01:13:33 ) 戊○○:你現在可以拿多少錢出來處理?你現在拿什麼手機? IPHONE ,你到底有沒有誠意?我要給你幾個小時?我 不知道你現在可以拿多少。我被錢逼急了,我今天又跟亮亮借3萬,我27號又要繳車貸,你手收回去你在不收 回去我就切掉,我他媽錢也不要了。 乙○○:(聲音太小聽不清楚)三年賺120萬,不然就300萬怎麼樣?(01:15:22) 戊○○:關一天是要賠多少?(01:15:35) 庚○○:1000。 戊○○:如果是冤獄的話一天3000塊,320 幾萬阿,一天3000是360 萬阿。 乙○○:300萬怎麼樣?我現在跟你說300萬怎麼樣?(01:16:52) 己○○:10年怎麼樣? 乙○○:你有這個能力? 戊○○:我不知道他明天會給我甚麼把戲?(01:17:32) 己○○:司令部下答我可以回來當兵,但我會把你的軍證收走。丙○○:你口說無憑阿,你說多久要拿多少出來啦? 己○○:3年4,拚到300萬.. 丙○○:阿沒拚到怎麼辦?你現在在這邊用講的就可以喔? 己○○:亮哥、諭哥你相信我我一定會在3 年4 把300 萬湊出來。 丙○○:你不要在那邊講沒有的東西,你他媽都敢咬了,你他媽你話還能信喔? 乙○○:你現在是要自己寫還是怎麼樣,寫你剛剛講的話阿,3 年4,300萬?(01:18:57) 己○○:我一定湊到。 丙○○:你不要跟我講那個空氣話。(01:19:40) 己○○:我每個月匯錢。 戊○○:那我可以跟我大哥講等我出來我拿500萬給你?幹你娘 你手機拿出來,我沒看到錢我幹你娘的轟你,你媽機八哩,阿斯八辣。還是你要摳你爸來,看他要報警還是怎樣啊,好不好?可以報警阿,我沒有差啊,你自己走進來的報甚麼警?(01:20:15) (01:20:30己○○自其背包拿出皮包出來,乙○○:你皮包喔?己○○將皮包交給乙○○,乙○○翻看皮包內容後,01:20:56將皮包還給己○○) (01:21:09丁○○離開沙發至櫃台後方小房間) (01:21:48甲○○拿紙筆文件放桌上後回櫃台) 乙○○:(聲音太小聽不清)你做已經做了,改變不了事情,你對他的傷害已經造成了,我教你怎麼處理事情,你拿 300我ok,我不管你要貸款還是怎樣,這才是一個男子 漢該做的,你就一直說對不起沒有用啊,可是已經造成了,我現在也沒動手也沒怎樣,300萬你說3年4我個人 是認為不太可能。 丙○○:我不管行不行啦,你先跟我說你講的話能不能信拉。 (01:23:25乙○○拿紙筆己○○) 乙○○:你把你自己說的寫下來,你自己寫下來,自白都會寫你現在她媽跟我說這個不會寫?(01:23:40) (01:23:57甲○○、庚○○離開店裡、關鐵門) 丙○○:你寫給法官很會阿。(01:24:20) 乙○○:講真的拉,你沒去咬人自己擔下來,你不會發生這種事情拉,阿諭你看啦3年4拿120萬給你,每個月拿3萬給你,剩下的180萬‧‧‧(01:24:44) (01:24:54鐵門開啟約一公尺) 己○○:(己○○按計算機)五年,我應該可以用軍貸貸到。(01:26:57) 乙○○:我給你一個建議,總共就5年,你三年就給我120萬其他5年內,你不要讓我知道案砍你去唱歌還是什麼姣,你 三年4 就120 萬,你每個月匯3 萬,有多就拿給我或亮亮,給亮亮好了,剩下180 萬你在1 年8 個月湊出來,貸款不包在你薪水耶,我不管你貸多少,你每個月跟我生出來。(01:27:18) 己○○:好,三年4 ,湊120萬,然後後面湊180 萬。 乙○○:你他媽就搞不懂為甚麼會咬,300萬,你三年進去我們 會虧待你嗎?你三年在裡面跟現在在外面比你覺得有比較差嗎?(01:27:55) 乙○○:你看你寫的這些東西,你想到今天的事情,你他媽你真的是很白癡,是不是?算你活到65歲你有差這三年?(01:32:44) 鐵板燒老闆:諭哥我先走了。(01:34:45) 戊○○:好掰掰。 (01:35:01丁○○至櫃台後方小房間走出坐在沙發上) 丙○○:不用寫在上面拉,你會拿給我就拿給我馬?(01:35:21) 戊○○:你還會在新竹嗎? 己○○:會。 乙○○:在這3年4個月你就給超過120萬,你後面才不會壓力這 麼大,你後面就寫總數300萬(01:37:03) (01:37:08丁○○再度離開至後方櫃台小房間) (01:37:39甲○○回來進入店內) (01:38:00丁○○再度從後方櫃台小房間走出並坐回沙發上)(01:38:16寫自白書、借據中) (01:42:57己○○寫自白書、借據中) 戊○○:借據要六份50萬這樣才300萬阿,還有現金保管條這樣 知道是我們借的。(01:49:33) 乙○○:金額都寫一份50萬,總共寫六份,全部都寫身分證蓋章,說真的你寫這些,沒差拉,你敢跑我就他媽的打死你,簽這個其實對我們來說麼什麼姣用。不是在法院爆料,而是我根本就不會這麼做,才不要告你,你如果跑了我一定抓的到你,有些人就覺得他媽的寫這些是被強迫的還怎樣,你這300萬他不用一年就賺到了,給你自己 他媽好好想。(01:50:25) 戊○○:你邊寫邊想,你要找誰來領,我給你一個小時,你看要找誰來領你。(01:52:24) (01:53:25庚○○店外入內拿文件給戊○○) (01:54:33乙○○與戊○○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 (己○○持續寫自白書、借據中) (01:55:35庚○○與丙○○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 (01:58:59戊○○自畫面右下角走入櫃台) (01:59:10乙○○自畫面右下角走入畫面) 乙○○:來小星你跟我抽菸。(01:59:49) (02:00:01乙○○、己○○外出,庚○○跟在後面出去) (02:00:05畫面黑,至02:01:08恢復,畫面上庚○○、戊○○、陳聖浩、甲○○、丙○○在店內) (02:03:09戊○○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但對著店內說話,庚○○與甲○○隨後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 (02:05:37丙○○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隨後又折返至店內櫃檯內坐下) (02:06:04戊○○、庚○○陸續走回店內) 丁○○:阿輝你越來越棒。(02:06:41) 庚○○:沒有。 丙○○:我剛剛叫阿輝印完的時候進來的時候直接讓他簽,我剛剛跟阿輝講說就是印完的時候把他丟在這(指己○○所坐位置)。(02:06:47) (02:08:34戊○○走出店外) (02:12:45戊○○、己○○走入店內) (己○○坐下繼續簽文件) (02:13:02乙○○在門外未進入,庚○○拿東西給郭) (02:18:14丁○○離開、庚○○持續收拾地板麻將) (02:18:26店外有人呼喊戊○○,戊○○走出店外) (02:18:44庚○○走出店外) (02:18:49甲○○自右下角走入櫃台坐下) (02:20:40戊○○走入店內、庚○○隨後走入店內) (02:25:30戊○○審閱桌上文件後在櫃台上的黑色包包內取出鈔票一疊,再走入櫃台內打開抽屜拿出一疊鈔票,再從抽屜上方的黑色包包內取出鈔票一疊(02:26:25)) (02:27:40戊○○手持鈔票坐在己○○對面拿桌上文件審閱)戊○○:其實只是我要跟你處理,亮亮只是陪我而已你知道嗎 ?(02:27:47) (02:28:33 甲○○拿兩包垃圾走出店外隨即又返回店內) (02:33:10 戊○○走入右下角店內,己○○蓋指印於文件上) 戊○○:他這樣 我明天應該可以拿到錢吧?(02:35:08) (02:35:28 戊○○拿本票並在己○○面前坐下) 戊○○:阿輝你來一下。(02:35:29) (戊○○與庚○○分別坐在己○○對面與右側) 戊○○:叫他寫。照著寫。(02:36:10) (02:36:18戊○○將數張本票遞至己○○面前,並指示其簽本票。庚○○將筆交給己○○。02:36:57戊○○將一疊鈔票收走,至右下角走入店內,庚○○在己○○旁看己○○簽本票) (02:40:40戊○○走出店外一會兒後折返、庚○○持續坐在己○○旁) 戊○○:阿輝你看著他寫喔。(02:43:25) (02:44:05己○○將簽好的本票遞給庚○○檢查) (02:45:17庚○○起身將本票拿給戊○○,戊○○指示庚○○讓己○○蓋章) 庚○○:來蓋章。(02:45:33) (02:45:36己○○在本票上蓋手印) (02:45:57庚○○將蓋好手印之本票收走拿進去給戊○○檢查後再拿出來給己○○補充) 庚○○:後面都照抄。(02:46:28) (02:48:20戊○○自店內走出,02:49:30戊○○於己○○對面位置坐下) (02:51:30戊○○審閱己○○簽署之文件) (02:51:49庚○○自店內拿一疊鈔票放在桌上) (02:52:03戊○○審閱己○○簽署之本票) (02:52:19-02:55:08戊○○將該疊鈔票放在己○○面前, 並將其簽署之本票逐張拍照後,庚○○再將該疊鈔票收走00:55:33) (中間02:53:27-02:54:26庚○○走出店外後再入內) (02:55:45己○○交出金戒指放在桌上) (02:58:01甲○○在櫃台拿出一本文件,走至桌旁坐在己○○面前書寫於03:14:08後收至櫃台後側,02:58:40庚○○將己○○寫好之文件及本票收走) (經當庭與被告甲○○確認當時書寫之文件為「交機確認單」,是為向己○○收購其手機) (03:01:01甲○○書寫完畢後,將上開交機確認單交給己○○,己○○書寫完後交回給甲○○繼續填寫) (03:02:00甲○○書寫完畢繼續坐在原位,戊○○與己○○談話,03:05:35甲○○繼續填寫上開文件,03:05:48庚○○至戊○○、己○○中間坐下) (03:13:07 戊○○對己○○說7 月5 日之前官司的問題你處 理一 下,我不要你的錢,看怎麼處理瞭解一下,去問律師或怎樣 你去處理一下) (03:19:41庚○○送己○○離開,戊○○再將庚○○叫回耳語一番後讓庚○○出店外送己○○) (03:20:37戊○○將整疊錢收至櫃檯點鈔機點後將鈔票收好)(庚○○進入店內) 戊○○:怎樣?(03:20:58) 庚○○:他都沒說話。我就說答應的事情自己要好好做啊,然後不然啊到時候會很難過的。(03: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