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7號
109年度訴字第8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姜信勝
許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姜信勝、許家興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姜信勝、許家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7號),被告許家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訴字第897號),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