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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馮俊郎王榮賓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子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汪子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