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 告 張建煒 被 告 郭威震 慣展電子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文文 上列被告郭威震因被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