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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沛文李健慶卓怡君

原告
黃建銘
被告
彭治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健慶

法 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3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