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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凱平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宥承(原名:李志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宥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宥承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兩罪之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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