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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楊數盈江宜穎崔恩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威宇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葉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第1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威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威宇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被告坦承本案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為憑,認其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毀棄屍體等罪嫌重大,而被告所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被告將來判刑量刑可能非輕,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難謂全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是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案發後除有毀棄屍體、湮滅案發現場證據之行為外,甚在本案案發後從醫院逃離,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之虞,故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1月26日進行訊問,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毀棄屍體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自無從排除被告日後仍有逃亡之可能性,且被告業已排定於111年3月7日進行鑑定,足徵本案尚有證據未經調查完畢,又衡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本院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是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11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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