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曼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曼淇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羅曼淇明知「S3蜂王乳植萃嫩白液」及「S11蜂王乳植萃彈力眼霜」商品之攝影著作2張係山本富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山本富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間某時,在新竹縣○○鄉○○街000號住處,擅自重製前揭「S3蜂王乳植萃嫩白液」及「S11蜂王乳植萃彈力眼霜」商品之攝影著作2張,再透過網路設備連線至其以帳號「daicy3848」註冊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場,將其重製之前揭攝影著作張貼於其拍賣網頁,藉公開傳輸以招攬不特定之客戶,便利銷售商品,侵害山本富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該公司發覺,報警處理而查獲。案經山本富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羅曼淇於偵查中之自白(3293號偵卷第43頁至第44頁)。
㈡告訴人山本富也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李浩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3293號偵卷第8頁至第11頁)。
㈢蝦皮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會員資料各1份、告訴人提供之原始圖片、以Adobe lightroom CS6製圖軟體製作之圖檔詳細資料翻拍畫面照片及組合對比照片數張(3293號偵卷第14頁至第27頁、第28頁至第34頁、第35頁、第45頁至第48頁)。
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頁面,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論處,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3研討意見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告訴人就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所花費金錢、時間之努力,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兼衡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再衡以被告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