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宥承(原名:李志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宥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宥承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兩罪之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