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4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林家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104 年度臺聲字第34號、106 年度臺抗字第305 號等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家溱前因毀損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496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上訴無理由,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其中經判處拘役部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9號定其應執行刑確定等情,有前開案號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1 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上開判決及裁定確定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及110 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而核發110 年度執緝字第211 號、110 年度執更字第408 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等情,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件實際諭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所受確定判決及諭知應執行刑之裁判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向該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始稱適法,其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