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家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陳家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家輝(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49頁)。上訴人並於同年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