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香君
- 選任辯護人
- 陳文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香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香君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0年11月26日函請補正上訴理由狀,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