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王成豪、曾郁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王成豪 被 告 曾郁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26日繫屬本院刑事合議庭(111金簡上字第8號),原告則於111年8月8日對 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111年8月30日本院刑事合議庭審理程序中當庭撤回上訴,刑事程序因而終結,故附帶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刑事合議庭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欣緣

552 人 正在學習
NT$4,390
NT$13,800
省 $9,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