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賴淑敏黃怡文王靜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吳佳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37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應發還吳佳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不沒收之物,爰聲請發還前揭物品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觀諸起訴書證據清單,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並非檢察官提出作為起訴案件之證據,又本案經本院審結後,亦非本院判決援引作為證據之物,另經本院函詢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發還如附表各編號扣案物之意見,檢察官函覆稱該等扣案物未經宣告沒收,亦非證物,認為應依法發還等語,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12日函文1份附卷可參,因認被告遭扣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與本案(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被告遭起訴犯行無涉,亦非屬違禁物品,尚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扣押物品 保管字號或扣押物品目錄表出處 1 黑色IPHONE8手機1支 111年度院保字第283號 2 白色三星手機1支 111年度院保字第283號 3 SUGAR手機1支 111年度院保字第28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