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謝木 羅綉娥 被 告 郭裕燻 裕盛工業社即郭漢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