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GREGORIO RAINERIO NATIVIDAD 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9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GREGORIO RAINERIO NATIVIDAD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GREGORIO RAINERIO NATIVIDAD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GREGORIO RAINERIO NATIVIDAD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接續犯: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先後多次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主觀上是基於單一決意,而分別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後感情生變,惟不思理性處理感情糾紛,率爾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顯見其情緒控制欠佳且法治觀念不足,所為實值譴責,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惟念被告終能於本院坦承犯行,在我國也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可認被告素行尚屬良好,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在菲律賓已婚,並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準備轉換雇主暨月收入情況,為家庭經濟支柱,須扶養母親及未成年子女所以離鄉背井來台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953號
被 告 GREGORIO RAINERIO NATIVIDAD
(菲律賓籍)
男 33歲(民國78【西元1989】
年6月17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市○
區○○○路00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市○
區○○里○○○○街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GREGORIO RAINERIO NATIVIDAD (中文名:
雷納,下稱雷納,所涉傷害、恐嚇、妨害性自主罪嫌,另為
不起訴處分)因不滿代號BF000-A111056號成年女子(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菲律賓籍,下稱A女)與其分手,竟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接續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先於民國111年5月18日8時30分許,在址設新竹市○區○○○路00
號之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亦為同事之A女恫稱:你不
要讓我鬼上身,不然我就把你和你前任殺了等語。
㈡於同日9時43分許起,在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社群
軟體Instagram暱稱「雷納」向A女傳訊恫稱:「Buksan pin
to sa likod mamaya papatayin kita hintayin mo ako(中
文翻譯:你把後門開起來,我等一下就把你殺了,你在那邊
等我)」、Sunod na mga picture natin sex (中文翻譯:
下一次就傳相片和性愛影片)等語,威嚇要危及A女之人身安
全及欲將A女與雷納之性愛照片及影片傳給他人。
㈢復於同日晚間,在雷納與A女公司宿舍附近之新竹市新科街金
山面公園,攜帶螺絲起子並對A女恫稱:不要讓我胡思亂想
,否則殺了妳等語,雷納上開所為均使A女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名譽或安全。
二、案經A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GREGORIO RAINERIO NATIVIDAD 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固坦承有傳上揭文字訊息給告訴人,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因為我看到A女與其他男生的聊天訊息感到受傷,才傳訊息要她打開後門的那則訊息;5月18日晚間我只有說「你就是妓女,你很骯髒,你不要讓我鬼上身」等語,但我沒有說要殺A女及其前任男友,帶螺絲起子去公園,是因為我先前在修腳踏車等語。 ㈡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㈢ 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96號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卷宗各1份。 1.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傳上開訊息以恫嚇A女(業經通譯當庭確認所載內容)之事實。 2.證明被告有拍攝A女私密照片及影片之事實。
二、核被告雷納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嫌。被告於同日所為數次恐嚇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
接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彼此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請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劉晏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