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李毓華

  • 被告
    黃氏釵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氏釵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第六行更正為「自民國109年某月起至110年2月25日止」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之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又被告於109年某月起至110年2月25日止,先後多次過失販賣禁藥,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疏於查證即販賣上開禁藥,影響政府對於藥物之管理,且置社會大眾身體健康於不顧,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870號被   告  甲○○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0巷00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本應注意藥事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或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故應注意其所輸入、販賣之產品來源是否合法,及有無含有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所列管之藥品成分,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民國110年2月25日前不詳時間,由其越南籍胞弟黃文緩透過網路向不詳人士購得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Japan Tengsu」產品,而Sildenafil成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致未依上揭規定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許可,並以向邱辰雲(另以同案號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姓名、身分證字號、台新銀行帳戶及金融卡等個人資料,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帳號「qb2eeguqnx」,在可供不特定人瀏覽之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並以新臺幣800元至4800元不等 之價格販售前述不詳數量之「Japan Tengsu」產品,甲○○除 以帳號「qb2eeguqnx」登入管理蝦皮購物賣場外,並負責至超商領取購得之「Japan Tengsu」產品,再加以包裝後寄出予買受人,而以此方式販賣上開產品共27次。嗣經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於110年2月23日查獲網路刊登「Japan Tengsu」產品後,移請新竹縣政府衛生局調查帳號「qb2eeguqnx」之申登人邱辰雲後函送本署,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二)同案被告邱辰雲之供述, (三)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10年4月30日嘉市衛食藥字第1101200600號函所附行為人基本資料及違規網頁、109年3月食品及中藥摻加西藥檢驗不合格產品公開資訊表、邱辰雲之陳述意見書、被告甲○○提出黃文緩訂「Japan Tengsu」產品與賣方 對話擷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 年9月27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9270025號函暨附件、全球WHIOS查詢、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6日寬法字第(110)第0256號函、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4日全管字第2600號函暨附件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3項過失販賣 禁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宋 品 誼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