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智傑
- 指定辯護人
- 郭怡妏律師
具 保 人 吳明宗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111年度偵字第7275號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字第100號,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8號卷 【下稱本院卷】一第177至178頁)。被告業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10分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有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289頁、第291頁),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112年1月17日刑事報到單、新竹市警察局112年2月24日竹市警刑字第1120003892號函暨拘票、現場照片及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09頁、本院卷三第109至119頁、第121至124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