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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5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魏瑞紅李宇璿楊麗文

第72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宏儒

具 保 人 林裕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裕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林裕盛因被告林宏儒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等節,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為證(67偵聲卷第49至51頁),應堪認定。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9月11日11時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同時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卻無故未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報到單1 紙為憑(本院655卷三第157至164、189頁)。又本院前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拘提,被告仍未到庭一節,有該署112年3月13日新北檢增黃112助340字第1129026926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年3月1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38643號函並檢附拘票2紙、報告書1紙(本院655卷一第196-1至196-12頁)、及該署112年5月11日新北檢貞黃112助340字第1129054267號函並檢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及拘票2紙、報告書1紙(本院655卷三第13至22頁)。再參以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被告已通緝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本院通緝書為證,足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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