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宗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主文欄所載」之記載,更正為「所處之刑如附表主文欄所載」
。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