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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5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子謙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宏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01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65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李宏崎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及「檢察官黃敏昌」之印文各壹枚,沒收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宏崎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及「檢察官黃敏昌」之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李宏崎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及「檢察官黃敏昌」之印文各壹枚,沒收之」之記載,顯係誤寫,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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