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家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面交時間、地點」欄原記載為「111年4月4日」,應更正為「111年11月4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55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判決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附表「面交時間、地點」欄原記載為「111年4月4日」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