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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美盈蔡玉琪李建慶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翔崴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具 保 人 楊千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296、14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千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胡翔崴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3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楊千嬌出具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參(易緝卷第21頁)。茲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依具保人之居所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到場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函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附卷可憑。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緝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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