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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廖素琪楊惠芬江永楨

原告
李麗華
被告
羅日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551號,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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