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5號
- 原告
- 李麗華
- 被告
- 羅日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551號,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5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551號,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