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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3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惠芬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惠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惠亮於民國113 年1 月9 日8 時1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4 樓(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處,因細故與告訴人何筱玲發生爭執,遂拍打告訴人何筱玲使用中之置物櫃,不慎使告訴人何筱玲之右手大拇指遭置物櫃的門夾傷,而受有右手大拇指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謝惠亮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何筱玲告訴被告謝惠亮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何筱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1 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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