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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楊數盈崔恩寧江宜穎

原告
李○祥
原告
李○越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偉元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宋欣茹
原告
李金寶
被告
彭柏超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毒駕致死等案件(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在審酌有無上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一、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三、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四、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及與本案證據共通程度。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預定審理時程及本案審理計畫。六、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

二、經查,原告李○祥、李○越、李金寶於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案件審理中對被告彭柏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李金寶等所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包含車損或醫療、看護、交通等費用、精神慰撫金等項,上開事項與本院前揭受理之刑事案件證據不具共通性,尚須另行調查,各該損害金額之判斷,衡情亦須耗費相當時間評議,本院審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後,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倘本院自為判決,影響本案刑事案件集中審理之可能性甚高,將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鈞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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