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1號
- 聲明異議人
-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28日竹檢松玄114他960字第114901692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以「行政簽結」偵查過於草率不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不當剝奪聲明異議人劉文明和周慶雲詰問之機會,不僅妨害聲明異議人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亦有礙於真實之發現。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指訴周慶雲犯罪嫌疑部分予以「行政簽結」,結案事實存在許多錯誤及證據不足之處,尚須重新審理本案。為不服114年4月28日竹檢松玄114他960字第1149016922號書函,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為之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即聲明異議之客體,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限。倘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4年度他字第960、1294號案件,於114年4月28日竹檢松玄114他960字第1149016922號函之函覆內容,有聲明異議人所提之聲請刑事異議狀在卷可稽。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之對象僅限「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本件聲明異議人所不服之客體即該署所為之上開函文,並非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所為執行之指揮,依上開說明,自無循聲明異議途徑以為救濟之餘地,其提起本案聲明異議,顯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