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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26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華澹寧吳佑家路逸涵

原告
楊曉菁
被告
王品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路逸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26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