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9 日主文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