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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滕治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本院以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滕 治 平

書記官 彭 玟 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