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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竹東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聲請人以被告經施以強制戒治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上開徒刑之必要,聲請免除被告甲○○上開徒刑之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王 永 春

書記官 呂 超 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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