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戊○○
- 原告
- 乙○○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丁○○
右列被告及反訴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及反訴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本訴: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貳、反訴:
一、反訴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反訴狀(如附件)。
二、反訴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及反訴被告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