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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戊○○
原告
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被告
丙○○

        丁○○

右列被告及反訴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及反訴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本訴: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貳、反訴:

一、反訴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反訴狀(如附件)。

二、反訴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及反訴被告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馮 俊 郎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0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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