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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三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明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甲○○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最近一次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前科之記載及第七行「為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十七時四十五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三一一號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公克」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楊 明 箴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三二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