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即保證人
保 證 人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二二五號),於審理中逃亡,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仟元、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新台幣(下同)九千元、一萬元之保證金,由被告甲○○、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惟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屢次定期調查,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再經本院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亦未據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而經查被告目前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