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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即保證人

  保 證 人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二二五號),於審理中逃亡,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仟元、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新台幣(下同)九千元、一萬元之保證金,由被告甲○○、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惟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屢次定期調查,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再經本院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亦未據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而經查被告目前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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