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一九
三六公字第一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