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先後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