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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三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三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

毒偵緝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玖零公克(包裝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九三號案內扣押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點九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說明,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七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二號偵查卷第三十七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九0公克(包裝重0‧三八公克),有該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八0五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五十頁足憑。是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蔡 欣 怡

書記官 鄭 敏 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三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