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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沒收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喚無著,嗣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執行,亦拘提無著,再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雲執正九二執九五五字第一六七0六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清壬九二執助字第八四八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雲執正緝字第一二號通緝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另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本院調閱之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份附卷可按。綜上所述,被告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高 敏 俐

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