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二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死亡,此有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竹縣東戶字第0九三0三三八七號函暨所附被告甲○○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