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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賴淑敏彭淑苑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2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4
指定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被告
乙○○ 男 3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主文

本案(即本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案件)與本院92年度訴字第618號案件,合併調查證據程序及合併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即本院93年度訴字第621 號案件)被告甲○○涉犯貪污等罪嫌、被告乙○○涉犯詐欺等罪嫌,經起訴認與本院另案(即本院92年度訴字第618 號案件)被告連志成、馬億嵐、林阿媚等人為共犯關係,爰依首揭之規定,就上開二案件,合併調查證據程序及合併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彭 淑 苑

法  官 黃 美 文

書 記 官 陳 秀 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