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4
- 指定辯護人
- 楊隆源律師
- 被告
- 乙○○ 男 3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主文
本案(即本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案件)與本院92年度訴字第618號案件,合併調查證據程序及合併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即本院93年度訴字第621 號案件)被告甲○○涉犯貪污等罪嫌、被告乙○○涉犯詐欺等罪嫌,經起訴認與本院另案(即本院92年度訴字第618 號案件)被告連志成、馬億嵐、林阿媚等人為共犯關係,爰依首揭之規定,就上開二案件,合併調查證據程序及合併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