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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一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遲中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0五、四二三八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

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鄭月霞(本院另案審理中)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借款新臺幣(下同)三十餘萬元予丙○○,因丙○○未能依約償還,利息日益攀升,經鄭月霞取得本院之支付命令裁定後,丙○○仍無力償還,詎鄭月霞不思循合法途徑取償,竟委託王國柱(現由本院另案〈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審理中)為其討債,又因王國柱認乙○○甫出獄尚無工作,遂轉請乙○○為鄭月霞討債,王國柱並將鄭月霞所交付:丙○○所簽發之本票、法院支付命令裁定等資料轉交給乙○○,以便尋找丙○○之下落,並約定向丙○○討回債務後,乙○○將享有一筆報酬。乙○○為圖能獲得報酬,遂邀集許晉瑞(已先行審結)一同向丙○○討債,亦對許晉瑞約定若順利向丙○○討回債務後,乙○○將把王國柱給予的報酬分給許晉瑞,而與其基於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一同先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許,至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四0四號當時丙○○上班之公司內,以對丙○○罵稱「幹你娘」等穢語之騷擾手段,要求丙○○趕快還錢,經公司內之同事王采薇、盧明雅二人出面制止後,丙○○自己亦不堪騷擾,遂與乙○○等相約於當晚八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縣政九路路口附近之「麥當勞」速食店(下稱「麥當勞」)前商談債務之償還事宜,乙○○與許晉瑞二人始先行離去;乙○○與許晉瑞二人於當晚八時許至「麥當勞」前與丙○○會面後,丙○○要求至「麥當勞」店內商談債務,惟乙○○與許晉瑞二人則以車內較安靜為由,令丙○○進入乙○○所駕駛之車號LY─八七九八號自小客車內,丙○○因礙於自己只有一人,僅得順從上車,乙○○與許晉瑞二人遂強行將丙○○載離麥當勞前,而剝奪丙○○之行動自由,期間,丙○○一再向乙○○表示自己雖然有向「雅芝」(即鄭月霞之原名)借錢,但已經償還過一部分,目前的總金額因非如此龐大,乙○○遂以電話聯絡王國柱,王國柱隨即與乙○○相約在新竹市○○路、民主路口附近果菜市場旁見面,待王國柱上車後,即與乙○○、許晉瑞共同基於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丙○○一同坐在後座,斥責丙○○欠錢不還,喝令丙○○應該還錢,丙○○表明自己目前一個月僅能償還二、三千元後,王國柱心生不說,遂命乙○○將車子沿新竹市○○路、延平路朝南寮漁港之方向駛去,到達南寮漁港後,王國柱命丙○○與其一同在南寮海邊之焚化爐旁下車,以使丙○○於夜間獨自一名女子在海邊面對王國柱,乙○○與許晉瑞二人則在旁不遠處觀看之方式,脅迫丙○○還錢,丙○○不得不承認如鄭月霞所說之債務金額並應允必將償還後,始於當晚十時許,由乙○○與許晉瑞再將丙○○載回上開「麥當勞」前釋放。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四、本件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之:一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二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四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六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審判長法官 遲中慧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