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3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30歲
- 指定辯護人
- 甲○○
被告因為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供述(93年度
毒偵字第1540號、94年度毒偵字第75號)及函送併案審理(94年
度毒偵字第67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94
年6月13日下午5時再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通 譯 楊長育法官陳健順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八日晚間十一時許止,在新竹縣關西鎮河濱公園涼亭附近,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