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6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欣怡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貳、犯罪事實要旨: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叁、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7條。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