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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遲中慧魏瑞紅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蔡欣怡

書記官 黃旭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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